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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陕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06 打印

陕政办发〔2020〕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12 月28 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结合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针对企业和群众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制定清单。各级政府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我省组织开展的“深化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任务要求,强化“第一关”意识和责任感,认真研究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在相关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省级有关部门将清单报送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依法依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司法厅要指导各市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清单制定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内容完备、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形成一套事项设定科学、办事流程简便、从业人员规范的工作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保证工作流程规范统一,便于实现“省内通办”。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三)共享数据资源。各级各部门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本系统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陕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秦务员”APP、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建立承诺情况推送机制,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遵循公开、合法、高效的原则,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四)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工作机制,及时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共享给有关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要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已开展试点的渭南市、榆林市、商洛市、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民政厅可以结合《陕西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五)畅通咨询投诉渠道。省政府办公厅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或“12345”服务热线接收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存在的各类证明问题的咨询、投诉、举报,及时转送至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让群众满意。(完成时限:2021年6月)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级行政机关可针对事项特点制定“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或对象。

(二)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于核查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且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在社区或相关对外服务场所、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若发现不实承诺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履行协助核查义务。各级行政机关对于无法在线核查、现场核查的数据,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调阅,对核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进行反馈;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 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四)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陕西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省司法厅作为全省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严格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全面准确把握国家要求,督促指导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省市相关部门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事项缺少虚假承诺处罚规则的领域, 要加强调研分析,适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做好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建议,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