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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函〔2022〕291号

来源 :省信用办 访问次数 :0 发布时间:2022-04-12 打印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巩固全省“双公示”工作专项治理行动成果,确保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合规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现就做好2022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推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填报、全面归集、及时报送、依法公开,实现“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全面达标,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深化“双公示”信息源头治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双公示”信息源单位责任,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机制,压实目标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双公示”信息,同时建立规范的部门“双公示”信息台账,并协同做好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

(一)完成一季度历史数据补报。各级行政机关对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于今年4月底之前,将本部门2019年7月1日以来产生的应报未报的全量行政许可信息以及仍在公示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报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完善信息目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应以即将印发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为基础,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作为“双公示”信息归集的依据,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对事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和动态更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经本部门保密审查后,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各部门的“双公示”信息目录也将由各级信用工作机构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三)规范数据标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作为“双公示”信息源头,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要求,避免错项、漏项,按该标准采集、保存、报送信息,从源头形成高质量的“双公示”信息。

(四)优化信息报送方式。有业务系统的信息源单位原则上以系统互联,自动报送为主,严格对标国家“双公示”信息归集标准,信息字段不全的或格式不符的,要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信息自动报送。暂无业务系统或不具备系统互连条件的,要根据部门实际,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和内部归集流程,及时合规归集和报送信息。

(五)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双公示”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制度,及时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六)健全“双公示”工作台账。各级信息源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每月底对本单位“双公示”信息的报送情况进行自查,督促协调未报送信息的业务处(科)室及时上报信息,当月未产生“双公示”信息的,联络员应在下月5日前在省(市)平台中提交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信息零报送确认。

三、强化信息质量过程控制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标准规范,建立完善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做好信息报送全过程质量控制和信息公示、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

(七)完善质量控制系统。按照国家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要求,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设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各数据源单位报送的不合规和重复数据进行严格核查与拦截,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八)规范信息公示。一是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报送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二是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进行区别公示。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要全部归集、全部公示,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三是重视异议信息和信用修复信息的公示工作。各市(区)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及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在本级门户网站中对于已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撤销相关信息,对于仍处于异议期的异议信息要及时屏蔽。

(九)做好日常技术服务。一是指导信息源单位做好信息填报工作,根据信息源单位实际需要开展业务培训,从源头提升信息质量。二是督促、提醒信息源单位及时上报归集信息,及时反馈错误信息,尽可能压缩信息流转时间,尽快实现迟报率清零。三是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异议信息,切实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四是依法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广泛开展信用修复政策法规宣传,提供优质贴心的信用修复咨询,探索快捷便利的方法流程,鼓励信用主体积极进行信用修复。

四、切实做好权益保护

(十)加大信息安全保障。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第三方开发运维服务进行信息安全评估,与工作人员签署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同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配合“信用中国”网站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规范开展异议处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五、加大督导检查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责任,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指导规范、督导检查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十三)组织开展工作培训。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双公示”工作培训会,重点解读相关政策,宣贯信息归集公示标准,信用修复操作流程规范,信息归集填报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处理办法等内容,提高政策知晓率,信息填报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十四)完善督导管理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通报制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持续通报各市(区)、各部门“双公示”信息报送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区)和部门,下一步将加大督导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各县区各部门“双公示”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考核,建立通报考核机制,对于迟报、瞒报问题较为严重的部门或县区可采取通报或约谈等措施。二是进一步完善约谈制度。对被连续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市(区)和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报请省政府对有关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三是拓展督导评估结果应用。将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结合,建立部门工作档案,作为考核考评、政务诚信评价、信用建设示范区创建考评的重要指标。

(十五)开展实地督导评估检查。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定期开展实地检查。要将线上评估与实地核查相结合,从“双公示”目录编制、台账核查、公示情况、数据质量、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多个方面对被抽查单位“双公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领域,督促整改落实,持续提升全省“双公示”工作水平。

(十六)开展“双公示”信息报送评优工作。贯彻落实《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展“双公示”信息报送评优工作,对在“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