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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1-17 打印

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机制,着力构建支撑陕西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陕西省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并经2019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相关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

 

       附件:1.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

      2.陕西省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省委文明办 

2019年12月16日

 

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各县(市、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推进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全面提升我省县域(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形成共建“诚信陕西”的工作合力,决定在全省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部署推进县域(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为全省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创建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负责制定和完善《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和评估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鼓励全省各县(市、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相互学习借鉴,对照《创建标准》全方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和信用工作推进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信用建设各项政策法规,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常态化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公示、应用服务和联合奖惩等基础性工作,创新推进政府自身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管改革、社会失信治理、信用惠民便企、信用环境建设等各方面工作,积极创建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各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县域(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和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信用建设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做好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推荐工作。

三、工作规程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自2020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的评估和认定工作,按照“成熟一家、评估一家、授牌一家”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具体工作规程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于每年9月底前向本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申报,填写《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申报表》,并提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结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各市社会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按照《创建标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于10月底前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评估和认定。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根据各市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推荐意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并引入第三方机构成立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评估小组,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开展实地调查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定。

(三)监督及复查。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持续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进行信用监测,并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将撤销其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称号。

四、成果运用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将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进行广泛宣传,并将相关信息记入政务诚信档案,在政务诚信评价、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中给予加分,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资源配置方面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各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的支持力度。  


附件: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和评估标准

 



 

陕西省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机制,促进全省企业强化信用建设主体责任,提高信用管理水平,树立诚信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陕西省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一、总体要求

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常态化开展,具体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省信用协会、省信用研究中心、各行业协会(商会)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信用建设示范创建企业采取自愿报名和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总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报参加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省、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推荐。企业未参加任何行业协会(商会)或者所在协会不开展推荐工作的,可报请省信用协会推荐;企业参加多个协会(商会)的,可自主选择推荐协会(商会)。

(二)各行业协会(商会)于每季度末将推荐名单报送省信用协会汇总,省信用协会及时将汇总名单报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征求各市、各部门意见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三)入选企业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创造性开展示范创建活动,鼓励示范创建企业引入专业机构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和培训服务。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示范创建企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四)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于每年第三季度对全省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成效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按程序将创建成效突出的企业确定为“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纳入全省信用联合激励对象,通过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共享发布。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参加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已完成不良记录的信用修复;

(三)在某一行业领域信用分类评价中具备较高等级;

(四)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给予较高评价或认可。

三、创建内容

入选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企业,应当从以下8个方面系统开展企业信用建设创建工作:

(一)示范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设立首席信用官和信用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全员信用教育,培育企业信用文化;

(二)示范开展客户信用管理,在招标采购、投资合作、信用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依法使用客户信用报告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

(三)示范开展员工信用管理,建立员工信用档案,在人员招聘、干部任用等人力资源管理中建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使用制度;

(四)示范加强守信自律,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主动公开企业经营方面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示范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工作,依法与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企业员工和客户信用信息,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六)积极参加全省及各市(区)组织开展的信用惠民、合同履约监管、社会信用宣传等各项信用建设活动,带头履行社会责任;

(七)鼓励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开展诚信建设;

(八)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积极创新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机制,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评定流程

企业完成示范创建任务,且在示范创建期间未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并经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达到A级以上综合信用等级的,可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申请。评定流程如下:

(一)申请企业全面总结信用建设示范创建经验和工作成效,填报《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申请表》,按照“谁推荐,谁审核”原则,提交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初步审核;

(二)各行业协会(商会)将初审合格名单报送省信用协会汇总,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定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初选名单,经征求各市、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最终名单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成果运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对信用建设示范企业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信用加分;

(三)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推荐给金融机构享受优先优惠融资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

六、监管及服务

(一)在示范创建活动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信用承诺或发生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从示范创建名单中撤出并向社会公示。对评定为示范企业后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退出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鼓励省信用协会、省信用研究中心以及相关专业机构,为信用建设示范创建企业提供企业信用管理辅导、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修复、客户信用核查、信用风险预警、投融资对接、合同履约监督、中介咨询、市场拓展、信用维权等相关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用建设示范创建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附件:1. 陕西省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申请表

          2. 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