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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引领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建设

来源 :中国市场监督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4-22 打印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这是在新时代背景之下推进市场经济大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意见》进一步肯定和明确了法治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指出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这是党和国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理念的传承与具体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旗帜鲜明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历届中央全会报告及其他重要政策文件都强调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市场主体活动提供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意见》指出,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要重点完善四个方面的统一制度和规则,即: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并明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义。

强化统一产权保护制度的法治引领

《意见》重点从平等保护产权、规范行政权与司法权等权力行使、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部署建设统一产权保护制度的工作。产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复杂精密的法治系统工程。现代物权法、自然资源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制度以及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森林、草原等)、知识产权、股权、公司财产权等权利,构成一个庞大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统一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其中,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意见》对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权,保护财产权利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公权力机关要依据相关法律维护不同所有制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完善产权规则,切实保护产权,为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市场预期,从而形成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强化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的法治引领

《意见》重点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方面,部署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当前,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形成一般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外资市场准入等法律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等管理措施。近年来,我国通过完善民法典、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立法等方式,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准入领域,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办事手续烦琐、前置审批过多、准入条件不够明确以及“玻璃门”“旋转门”等问题。

按照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完善市场准入要先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职责必须为”。市场准入清单制管理以简洁明了的方式,进一步厘清权力和权利的边界,增强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强化市场准入的统一性,这是我国在市场准入改革方面的重要实践。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先通过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界定市场主体限制进入或者禁止进入的领域,优化市场准入。其中安全、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涉及普遍的社会公众利益,属于社会性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方面。同时,商事登记制度的统一是市场准入统一的重要前提,要注重运用法治方式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继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松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过多的前置审批程序。

强化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的法治引领

《意见》指出,要完善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竞争立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众多的不和谐因素(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干扰市场功能的发挥。要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必须依靠法治。

通过完善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加强竞争法治建设,打击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形成统一的大市场格局。其中,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是竞争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法律基础。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直接关乎统一市场建设,《意见》对此给予高度关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二者分别通过“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体现不同的资源配置关系。产业政策突出政府主导的调控和管理,而竞争法则通过对规制包括反垄断在内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制来维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坚持平衡协调优化原则,使得产业竞争与竞争政策各就其位、各得其所,这是维护统一市场的重要基础。

强化统一社会信用制度的法治引领

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必然要由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予以保障。当前,诚信缺失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我国需要通过实施统一的信用法治,净化信用环境,构建良好信用秩序。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龙头法和基本法,在推动社会信用发展方面担负着重要的功能和使命。应当加快立法进程,通过完善社会信用的统一法律规则,构建基本法与专门法协同治理的机制,以统一的信用信息传递、信息披露、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机制为基础,推动社会成员诚实守信,惩罚失信行为,激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打造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

综上,法律是最为权威、最为重要的制度规则,也是有效凝聚社会共识、形成规则之治的基本前提,在统一市场方面具有其重要功能。通过进一步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和规则,推动经济法治步入一个更高更新的境界,将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规则,需要以法治为引领,在法制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法治共识,夯实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