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延安市信用办 浏览 : 发布 :2017-10-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推进“信用延安”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诚信基础建设

(一)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各县区、市级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及信息共享、增量主体赋码及信息回传工作,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简称省平台)和“信用陕西”、“信用延安”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发放和存量转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计划》(陕发改财金〔2017〕550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参照《延安市市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2016版)》(延网信发〔2017〕9号)和单位权责清单,及时把“双公示”和其他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平台。

(三)加强诚信建设宣传教育。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政府网站、信用网站等,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面向重点人群,抓住重点区域、重要节点,深入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诚信建设社会氛围。

二、落实守信激励措施

(一)树立诚信典型。各级各部门、各类社会组织要加强诚信典型选树推介,严格规范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等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各类诚信典型和榜样;同时,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宣传,并录入省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二)引导企业发布信用承诺。鼓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主动发布信用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各类社会主体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结合落实省委、市委“三项机制”,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资料不齐备的,在其书面承诺限期补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办事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给予公共服务倾斜。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向诚信主体倾斜。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扶贫脱贫等公共服务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优先支持或结合实际实行费用优惠。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经济活动中,推广使用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服务产品,依法依约对高等级信用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使资源配置向信用良好的企业倾斜。

(五)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标准,根据市场主体在本领域内的信用状况,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双公示”工作,实行分类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进行标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

(六)帮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给予贷款利率、财产保费优惠或提供便利化服务,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七)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延安”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三、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一)加强“黑名单”制度建立及信息共享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相关规定,及时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列入“黑名单”并录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要实施重点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使失信行为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和专项治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强化惩戒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三)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要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一是限制失信人高消费。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二是提高失信市场主体经营成本。鼓励征信机构将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倡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投资、采购、赊销等活动中,拒绝或减少与严重失信主体合作。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建立对严重失信行为会员的失信档案,并在行业内部公示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鼓励公众通过“信用延安”投诉举报服务专栏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具备条件时,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县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信用分析报告,强化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

(七)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构建协同联动机制

(一)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省关于触发反馈、部门协同和跨区域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以及《延安市贯彻落实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实施意见》(延网信联〔2016〕2号),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努力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覆盖、奖惩机制无缝衔接。

(二)规范红黑名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进行规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纳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具体范围,梳理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具体事项和工作流程,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其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归集至省平台,供各级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三)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本县区、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五)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协调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分解细化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本县区、本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情况逐项记录存档,按月向市信用办报送典型案例。市信用办要加强对总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督促整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