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诚信立法

来源 :陕西日报 浏览 : 发布 :2012-08-17

    2012年8月17日,北京人民大会堂。陕西人骄傲地用创新和务实在诚信制度建设上创造了全国的焦点:陕西为诚信立法。在以非凡的气魄实现经济上飞跃的同时,更以开先河的坚定去实现对诚信的承诺。

                               陕西为诚信立法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荣获全国诚信制度创新十大最佳事例

                            
  


  2012年8月17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预防腐败局、证监会等13家中央部门共同举办的“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上,《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荣获“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大最佳事例”。

  作为全国第一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会议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开发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难点。《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形成了一整套管理体系和管理流程,覆盖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制度设计上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操作性,将为全国和其他地方的信用信息立法工作积累很好的经验。

  陕西以非凡的气魄不断实现着经济上的飞跃,陕西以不断的努力实现着富民强省的目标。更重要的是,陕西同时能以开先河的坚定去实现对诚信的承诺,这些足以说明陕西人的品质和长远的目光。

                砥砺 四年磨一剑的诚信法律

  对于人大法工委来说,四年出一部条例绝对算不得快速,但是他们却认为对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这样的付出是值得的。

  2005年陕西提出建设“诚信社会”、“信用陕西”的目标任务,2007年全面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先后制定了《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07-2016年)》和《陕西省“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同时建立了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统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了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和陕西省联合征信中心,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

  “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承担单位,如何将信用体系建设落到实处是我们一直考虑的问题。”陕西省信息中心主任李振平说。

  于是一个为诚信立法的想法逐渐在陕西省政府相关部门间形成共识。

  2008年初,省政府召开第一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确定由省发改委牵头,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发改委、省信用办积极开展信用立法调研。陕西关于诚信的立法正式启动。

  2009年初完成了《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并被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列为2010年重点立法项目。

  2010年6月,省政府召开第9次常务会议,一致通过《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在第一次审议中,委员们一致认为:“出台本条例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省信用信息共享、规范社会行为、保障权益、优化环境、提升竞争实力具有重大深远的影响,哪怕不完整都比没有强,促进往前走是好事。”

  2011年11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往前走就是好事”,这是陕西人的坚定,也就是在这样对诚信的执著中,陕西人创造了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也创造了属于陕西人的诚信规范。

                创新 一部法律所能承载的智慧

  如何将庞大的社会信息收集分类?如何征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征集范围是多大?如何共享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信息披露?如何运用信用信息创新社会管理?对于一部法规,更多的创新,更多的智慧是它具备更大价值的关键,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无疑开创了许多信用信息立法领域的新鲜实践。

  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职责;二是确定了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三是对省、市人民政府设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四是对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确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的“宽进严出”的原则。

  将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范围区分对待。首先,全面、完整地采集整合信用信息是开展信用管理和服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确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时,只要不是法律禁止采集的,各部门都有提供义务;其次,重点加强信用信息披露环节的管理,严格限制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除了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之外,其他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必须提供授权或者法律证明,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服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首先,《条例》对各级政府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的推广应用做出明确规定;其次,《条例》对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依据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决策作出明确规定;第三,《条例》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将予以限制和惩戒,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不难看出,《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一套完整思路下的法律创新产物,它从诸多层次构建了一个良性互动机制,在相互的监督中社会上的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一个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效用 让诚信建设有法可依

  诚信,这个被国人传统地认为只能靠道德约束的问题,在陕西将通过这一法规真正被强有力监控,它将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那么它究竟将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呢?

  颠覆了传统靠道德约束诚信的理念,从立法高度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陕西省信息中心主任李振平这样评价个法规:“这是我省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在这部法规的规范下,从社会治理模式到个人行为选择都将因为这一信用体系的建立而发生变化。它将为‘信用陕西’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为经济发展的有效有序进行提供保障。从毒奶粉到皮革胶囊,从地沟油到三聚氰胺,从盗版光盘到山寨手机。每一次严重的失信问题都给经济和人们的生活带来重大的打击。对于一个迫切需要发展的省份诚信显得更为重要,《条例》促进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信息,有利于建立部门联动威慑机制,有效打击和遏制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陕西为自己的经济发展树立了一条鲜艳的诚信标准。

  为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法制化管理体系。有人曾经这样论断:“诚信在当今中国是一种稀缺资源。”温家宝总理在同海内外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说:“现在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以为最大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诚信,一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两个方面解决好了,我们社会就会大大向前迈进一步。”《条例》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有利于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这是一个地方对诚信的坚持,这是一方政府对失信的宣战,这也是一群人对政府管理的创新。无论从哪个层面说,《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都是一部贴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信用法规,将为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它也在实质上成为全国诚信立法的最佳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