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榆林市征信中心 浏览 : 发布 :2017-08-09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信用陕西”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现就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与国家、省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互联互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重点领域征信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部门和行业间联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诚信文化普及繁荣,社会诚信水平有所提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法规和标准,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市场化运作。
2.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信用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征集整合分散在各行业、领域的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建立统一对外的发布查询平台。通过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通,打造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有效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信用法规和制度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使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力推进,信用建设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制定出台信用信息征集、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等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服务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出台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信用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信用服务活动,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出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行为分类和联动监管等信用管理制度。制订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联动的信用工作组织体系。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行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共享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面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拓展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消除“信息孤岛”。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及时、准确向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和更新信用信息。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数据库,参与社会信用监督。
(三)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依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各地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消除信息壁垒,为征信机构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按照“行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培育本市征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设依法经营、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在金融信贷、社会投融资、企业经营合作、用工招聘等经济社会活动中,强化客户信用核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服务,创新信用服务方式,逐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
(四)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审批便利化服务、优先享受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在公共资源交易等经济活动中给予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视情节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从业资格认定、注册新公司、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联合限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动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诚实守信“红名单”向社会和市场宣传推介,鼓励商业机构等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
(五)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应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受处罚、处分、问责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征集、整合、评价、公开、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列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的重点,实行严格监管;对于违法失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强化重点领域信用监测和失信问题治理,围绕食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招标投标、金融信贷、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强化信用监测和预警,针对易发多发的突出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集中力量严厉查处。
(七)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构建全市统一的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将违法违纪、违约拖欠、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职业道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等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及时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积极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第三方征信报告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技术职称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以及社会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消费信贷、公共服务、评先评优等领域的联合应用,不断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八)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结合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活动,宣讲信用政策法规,普及信用知识。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等举办诚信创建、信用承诺和信用宣传活动。加强诚信案例宣传,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揭露作假失信行为,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用意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参照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委网信办、市编办、共青团榆林市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建规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外事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能源局、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榆林海关、榆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榆林机场、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榆林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中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对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工信局、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共同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工作。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征信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做好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我市的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同推进金融领域、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开展社会诚信和信用建设宣传教育,推动形成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推进本行业及相关领域信用建设具体工作,落实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行业信用监管等责任,推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的信用建设责任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加强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推进信用立法、信用组织机构建设等工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市级财政要保障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投入,并为社会信用服务、诚信宣传教育、信用政策调研、信用建设试点示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财政要保障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必需的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开放共享、行政管理信用信息应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作为评选表彰文明城市、文明机关、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