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8条措施 严管群体性疫苗接种
来源 :西安晚报 浏览 : 发布 :2005-07-06
一是严把行政审批关。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凡依据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信息,确需接种疫苗来控制疫情暴发和蔓延的,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省卫生厅备案后执行。
二是严控进货渠道。除上级无偿划拨疫苗外,凡自购疫苗接种的,必须认真查验供货单位是否具有疫苗供应的合法资质。坚决杜绝从无合法资质的个体户进购疫苗。
三是严审疫苗质量。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在购进疫苗时,要严格查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和检验部门向生产企业颁发的疫苗生产资质、所购疫苗的批准证书及该批疫苗检验的合格文件。
四是确保疫苗的冷藏运输和保存。各类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必须在其要求的相应冷藏温度下进行。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在购进疫苗时要坚决拒绝无有效冷藏的运送苗。自己在转运、保存中也必须使用相应的冷藏设施。
五是确定有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接种。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在组织疫苗接种时,应确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预防接种培训的、并经过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接种。凡不具备合格资质、没经过专门接种培训的人员,不得执行接种操作。
六是杜绝禁忌症接种。每种疫苗都规定了相应的接种禁忌症,疾病控制机构在组织疫苗接种时,要专门下发本次禁忌接种的通知,并要求接种实施者详细登记被接种者的个人信息和当时的健康状况和接种、过敏、疾病史。坚决杜绝禁忌症接种。
七是保证安全注射。除口服疫苗外,实施接种操作的场所要符合《全国疾病控制机构工作规范》中有关接种实施规范的要求,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并做到严格、有效消毒。
八是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接种操作实施后,应滞留接种对象20~30分钟,发现异常情况,接种实施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迅速通知医疗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立即停止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