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年内或可网络预约立案 中院将开12368网络平台

来源 :华商报 浏览 : 发布 :2014-04-09

 

   4月8日,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获悉,年内市民或可通过网络预约立案,并通过12368公众信息网络平台获取司法信息。与此同时,西安中院还推出了其余37条司法公开措施。中院院长任高潮称,这些措施,会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加及时、方便地获取法院案件及其他各方面的工作信息。     一、强化审判程序公开,推进阳光司法     【立案公开】   1、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公开案件管辖范围、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流程、诉讼保全费用标准、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程序与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和便民利民措施。公布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提供可选择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     2、推行网络预约立案,公开立案材料清单。试行立案材料列表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避免群众往返奔波。     3、开通12368公众信息网络平台,构建审判信息查询平台。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时,将查询方式及查询用户名、密码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提供及时的审判信息查询服务。     【庭审公开】     4、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及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涉诉信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必须公开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不公开审理和听证的案件应向当事人说明不公开审理和听证的理由。     无论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宣告判决。     5、公开开庭审理和听证的案件,除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开庭、听证公告外,应在法院官方网站同时公布。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具有典型性,对社会行为具有引导性的,应通过官方微博公布。   6、公开开庭、听证审理的案件,人民群众可报名参加庭审旁听。除法定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外,参加庭审旁听的群众,经出示合法身份证件,通过安全检查,即可进入法院旁听,不得设置其它障碍。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旁听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7、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中公开出示和质证。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并阐明认证理由。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说明不能当庭认证的理由。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8、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向当事人告知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     9、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正常采访。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经向法院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后,除因客观条件限制,一般应当允许参与旁听报道。在不影响正常审判秩序的情况下,经许可后可使用采访设备。     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经批准后可以向新闻媒体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确有必要,可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     10、社会各界关注或具备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和公开听证案件,应积极深入社区、村组、机关、企业、学校、军营现场开庭,或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进行庭审视频直播和图文直播。     【执行公开】     11、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逐步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12、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13、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公开执行风险提示、悬赏公告、拍卖公告、限制出境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    二、推进审判结果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裁判文书公开】     14、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案件外,在做好相关保密、隐私信息处理工作后,一律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裁判文书,可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相关裁判文书或网址链接。     15、严格控制不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范围。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如认为生效裁判文书不宜上网公开的,应书面呈报不公开理由,经审批后方可不予上网公开。当事人如对决定不予上网公开裁判文书有疑问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6、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法院官方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材料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裁判依据公开】     17、制作裁判文书应当公开阐明证据采信与否、自由裁量权行使、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依据和理由。试行裁判文书后附法律依据原文,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后附量刑法律依据原文和量刑标准。     18、推行在发回重审案件裁判文书中阐明发回重审的依据和理由,逐步取消法院内部指导函。     19、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疑虑的,应及时组织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或熟悉案情的法官进行解释答疑。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情理权衡等方面阐释裁判的理由,正面回应当事人。     三、确保审判辅助事务公开,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评估、鉴定、拍卖公开】     20、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公开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选定标准和选定程序,公布入选鉴定、评估、拍卖专业机构名册,公开评估、鉴定、拍卖等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条件、委托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1、对外委托的评估拍卖案件均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公开确定评估、鉴定、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利用市场交易平台或者互联网竞价拍卖,确保司法拍卖公正、公开、公平。案件当事人可凭密码,从审判信息平台查询委托事项进展情况。不能及时评估、鉴定、拍卖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疑问,应当及时解释说明。     【服务保障公开】     22、推进“民生档案”建设,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案卷查询服务。除法定保密案件外,所有案件均建立电子卷宗,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23、加快科技法庭建设,逐步实现对庭审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集中存放,按期备份,努力做到凡案必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案件外,经审查批准后,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可向社会公众、媒体和当事人提供查阅。     24、立案大厅设置审判执行信息触摸查询终端设备,配备诉讼服务人员,为群众提供审判信息查询服务。     四、深化政务审务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政务信息公开】     25、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公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投诉渠道、审判业务部门受理案件范围及法院领导姓名和分管职责信息。     26、加强新闻网络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重视法院官方微博运用,加强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出台重大举措、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27、定期举办法院主题开放日,主动邀请和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旁听审判、参观考察、座谈交流。     【审务信息公开】     28、按照审判程序进展,案件当事人可凭密码,从审判信息平台查询案件名称、案号、案由、诉讼标的、当事人姓名名称、财产保全情况、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案件审理期限、审限变更、程序变更、裁判文书等案件审判信息。     29、按照执行程序进展,案件当事人可凭密码,从审判信息平台查询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裁判信息、执行结案信息、执行款项分配、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信息。     30、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公布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姓名、审判职务、人民陪审员名册等审务信息。审判规范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范围和查询方式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审判指导意见、法官行为规范等司法信息。     31、制定出台重要审判规范性文件、重要司法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审判工作信息,应积极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布。重大案件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回应群众关切与疑惑,逐步形成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五、实现监督管理公开、规范审判权力运行     【内部公开监督】     32、构建公开透明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和审判层级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审判人员和审判管理人员职责权限,案件从立案、审判、审核签发到结案归档全过程网络流转,实现公开透明、规范流转和全程留痕,将审判执行全过程置于管理监督之下,准确界定审判责任     33、健全完善审判执行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庭审观摩评查和审(执)限检查,及时通报评估评查结果,严格落实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34、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程,保障案件审议公开公正。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列席会议;讨论再审案件,原审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35、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加大合议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力度,明确合议庭成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中的共同责任,杜绝简单合议或合而不议。     市中院拟发回重审案件,应提前向原审法院明确发回重审理由,认真听取原审法院意见并作为裁判时的参考,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     【外部监督公开】     36、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机关团体代表和群众代表参与庭审旁听和公开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关审判工作重大事项或决策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单位派人旁听。     37、聘请资深法官、律师、法学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作为裁判文书质量和案件质量评查员,对上网裁判文书和案件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集中评查,征求意见建议,通报、反馈评查结果。     38、加强门户网站、院长网络信箱、信访投诉网络系统建设,公开投诉建议接受渠道,将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纪检监察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9、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陪审权利,努力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番。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涉诉信访等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