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听证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 : 发布 :2021-09-17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听证工作制度的通知

陕药监发〔2021〕21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工作制度》已于2021年8月16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听证,包括省局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的听证和依职权组织的听证。省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省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条 依申请听证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依职权听证由该行政行为的承办处室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处配合。

第六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1-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组织听证的处室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决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承办处室、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申请人、当事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行政处罚案件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第二章 依申请听证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处室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包括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吊销许可证件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五)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四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举行听证的行为。

第十条 听证权利告知应当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作出,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拟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等事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其中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收到听证申请3个工作日内承办处室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给组织听证的处室,组织听证的处室接到相关处室移交的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后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和地点,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组织听证的处室应当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第三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同时通知相关处室,并退回案卷材料。

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听证事由、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途径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行政许可审查或者参与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处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告知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名单、听证纪律、听证会程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证据和理由;或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及依据;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有关证据及问题进行申辩;

(四)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承办部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征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承办人员的最后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的,由听证承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局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事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材料(包括听证申请、听证笔录等)移交承办处室。省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事项,省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起草、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

(三)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通过省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会代表报名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从听证会代表报名者中确定听证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通知其参加听证,向其送达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三)听证会代表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承办处室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记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提出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对没有采纳的,应当阐述理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终结后,具体行政行为承办处室应当将听证材料和案件材料、许可材料或重大行政决策材料等一并入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或陕西省人民政府对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罚没款数额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地药监分局以本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组织听证的,由药监分局参照本制度自行组织;以省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