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 : 发布 :2024-04-02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节能领域信用监管机制,规范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用能行为,提升全省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应用以及守信激励、失信行为认定、信用修复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管等节能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用能产品设备等领域的节能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各自分管领域节能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将相关结果共享。
第五条 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节能领域守信激励对象:
(一)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工厂;
(二)重点用能单位研发出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技术的;
(三)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节能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
第六条 对节能领域守信激励对象,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减少监督抽查频次;
(二)酌情奖励用能预算指标,最高不超过5%;
(三)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节能领域失信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信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作为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
(五)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未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七)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
(九)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
(十)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
(十一)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的。
(十二)未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三)未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主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十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
(十五)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六)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整改要求的。
(十七)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实行包费制的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
(十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落实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十)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进行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列为节能领域重点监管对象: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停建、停产整改要求,或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要求,或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三)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四)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且逾期拒不整改的;
(五)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未按相关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强抽查、检查频次;
(二)酌情扣减年度用能预算指标,最高不超过10%;
(三)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条 各级节能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同级信用平台归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节能监察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支撑机构等,应当配合节能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做好节能领域相关行为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节能领域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节能失信行为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相关责任主体对处理结果仍不认可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失信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依照规定予以修复。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未及时报送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