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试行)
浏览 : 发布 :2017-09-04
2015年3月19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试行)》(陕发改财金〔2015〕309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推动建立信用信息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使用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190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4〕471号)要求,现结合实际就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陕发改财金〔2013〕1901号和陕发改财金〔2014〕471号文件精神(相关文件可在“信用陕西”网站查询、下载),在各项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全面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省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在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招标投标管理、企业投融资服务等工作中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将企业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二、企业信用记录的使用
企业信用记录是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归集整合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政府投融资管理,工程咨询机构、价格评估机构等有关资格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和经济运行调节,确定或推荐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及各类试点示范企业等工作中,应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核查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发现企业有陕发改财金〔2013〕190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所列重点监控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
(一)对有不依法纳税、侵害劳动者权益、不执行法院裁判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在该企业全面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需提交有效证明)之前,依法依规限制提供项目审核、资格认定、资金支持、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等相关服务。
(二)对发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社会损失的企业,自该企业完成整改(需提交有效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依法依规限制提供项目审核、资格认定、资金支持、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等相关服务,限制或取消政府优惠扶持政策。
(三)对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失信行为的企业,自该企业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提交有效证明)之日起二年内,依法依规限制提供项目审核、资格认定、资金支持、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等相关服务,限制或取消政府优惠扶持政策。
三、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使用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是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等方面进行多维度分析评价的结果,按照“三等九级”制划分,有效期为一年,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其中,A等(含AAA、AA、A级)表示企业信用优良,B等(含BBB、BB、B级)表示企业信用一般,C等(含CCC、CC、C级)表示企业信用差。
信用报告是企业申请从事或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或经济活动时,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广泛收集与该项目或经济活动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的总体信用情况及其承担同类项目或相关经济活动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从技术装备、人力资源、业绩经验、质量效果、信守合同、兑现承诺、金融资信及资金运用等方面,对企业实施该项目或经济活动的信用水平和综合能力以及存在风险出具的分析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招标投标管理、企业债券审核等管理事项中,应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或经济活动的信用报告作为决策参考。
(一)在项目审批工作中的应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时,应根据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的信用报告,综合分析判断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及其承担相关项目建设的信用能力,对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或不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信用能力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承担或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二)在政府资金安排和企业债券审核工作中的应用。在安排使用各类政府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时,优先支持信用等级达到A等的企业,在专家评审环节可给予适当加分;对信用等级为B等及以下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并对其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稽查。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优先受理和转报信用等级达到BBB级及以上企业的发债申请。
(三)在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职责,积极推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发展改革系统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时,应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必要时可参考使用企业承担招标项目建设的信用报告,在评标环节,对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可分等次给予适当加分。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中,将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环节落实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加强后续监管。
(四)在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应用。在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稽查、资质审查、企业认定、评先评优、确定试点示范企业、确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推荐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企业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鼓励企业提供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对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企业,依法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重点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激励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五)加强信用等级与信用记录的配合使用。发展改革部门在相关领域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时,应同时查询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若发现企业在信用等级一年有效期内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无论信用等级高低,均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限制和惩戒措施。
四、工作安排
(一)各设区市(含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下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各自使用企业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信用报告的具体事项清单,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使用信用信息具体事项清单登记表》(附件2)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使用信用信息具体事项清单由本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统一上报。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自2015年6月1日起,全面推进企业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并提前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工作。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于2015年5月20日前,联系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办理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用户注册手续,申领数据密钥,确保能够及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省信用办技术支持电话:029-87291787。
(四)在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时,要注意查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是否按规定在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省信用办备案编号在评价报告封页上载明),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或手机扫描评价报告封页的防伪二维码核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企业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分季度按附件3内容对使用情况和结果进行统计,每季度末向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抄送一次,统一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使用信用信息情况由本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统一上报。对不按时上报的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六)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下属有关单位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牵头处(科)室和具体人员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以便加强工作联系。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附件:
1.发展改革系统使用信用信息具体事项清单登记表
2.发展改革系统使用信用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