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 :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 : 发布 :2016-03-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和模式,维护我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除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或者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省编办要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更新情况,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审批规范,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省委编办要结合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通用目录编制工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规范,在2016年4月底前形成《市县两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一)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监管制度。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公布的《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对监管职责、监管内容进行梳理,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指导目录,明确监管事项或行业、领域,细化监管措施,规范监管程序,提出监管要求。其他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出台相应配套办法,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为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双告知职责。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相关申请人进行当面告知,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许可项目主管部门告知。对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
  
     三、强化监管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风险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整合抽查检验、网络舆情、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行业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将市场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抽查或者专项整治,依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处置,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抽查力度。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与现场核查相对接的监管工作机制,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属于本部门监管的,及时依法处理,属于相关部门监管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实施跟进核查。

    (四)加强部门执法配合。各级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其法定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着指导、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各级审批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承接下放事项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的,可依法商请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五)加强行政指导。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行政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及管理人员的事中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履行信息公示工作职责。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8号)总体要求,将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再推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供各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要加快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尽早与各市、县政府网络联通,优化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等功能,实现登记机关、审批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与对接。

    (二)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使社会各方能够方便、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登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的无障碍交换,为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市场主体自治提供有效支撑。

    (三)加强信息认领。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阅公示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确认和接收属于本系统的企业信息,并根据职责及时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

    (四)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行政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要建立跨行业、跨区域联动响应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和从业任职资格等事项办理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以及各行业黑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推进协同共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全面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基准性评价标准,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作为政府管理决策以及各类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参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企业信用监督,在商品采购、日常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二)加强企业自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公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社会组织诚信服务水平。

    (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失信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收集整合社会各界对监管对象的投诉举报信息,对有多次投诉或服务对象多次评差的监管对象实行预警机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强化地方和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联系和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和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增强协同监管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运用各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让广大企业和群众全面、准确地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