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陕西法院网 浏览 : 发布 :2017-05-08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坚持依法实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依法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力度,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
——坚持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快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的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构建完善的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三)建设目标
1、2017年2月底前,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完成与陕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
2、2017年年底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依法、准确、高效进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信息网络化查控和协助机制全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联合惩戒机制高效运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机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全面建立。
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权益类交易中心等金融机构。(责任部门: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省金融办)。
2、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3、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省民政厅)
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5、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6、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7、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8、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省委编办)
9、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
10、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省民政厅)
11、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12、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
13、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14、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省军区政治部、国防动员委员会)
(四)准入资格限制
15、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责任部门:西安海关)
16、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应按相关程序予以变更。(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厅、省安监局、省质检局、省工商局)
17、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省住建厅、省国土厅)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8、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以及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应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应予以撤销。(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
1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省司法厅)
20、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部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2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交易。(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
2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林业厅)
2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农业厅)
2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厅)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25、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省交通厅、民航陕西安全监管局、西安铁路局)
26、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厅)
27、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省旅游局)
28、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省教育厅)
29、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部门:陕西保监局)
30、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省住建厅)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31、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省法院和省公安厅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快速查询执行信息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省公安厅、省军区政治部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户籍、驾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军队职工证等其他实名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宾馆住宿信息,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及时接收关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责任部门:省军区政治部、省公安厅)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32、将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33、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公安机关对移送、报案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决定不予立案侦查,应当及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控告人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公安机关不出具立案通知书的行为进行监督。(责任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34、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和推送
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
(二)信用信息共享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各地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实现网络化全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与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全面对接,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全省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涉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省三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诉前、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推进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省法院、各中级法院及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要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三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推进应用三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管理平台和公开平台。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各级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依法制作法律文书。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有关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加强名单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完整、准确、规范,为依法推进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奠定坚实基础。
3、完善救济程序。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信息的屏蔽。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屏蔽失信名单信息,并向相关单位更新推送。
5、惩戒措施的解除。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信息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切实促进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各级党委政法委是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牵头单位,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联动机制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建立执行联动和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在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配合不力,以及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和追责。
2、落实综治考核责任。省综治办、省法院已制定下发执行工作综治考核《实施细则》,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要求,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综治考核内容,将各地各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进网络查控机制建设及联合惩戒等情况纳入综治考核,设定相应考核分值,促进形成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3、追究干扰执行责任。认真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法院《关于对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党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要做好表率,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意见》和省两办《实施意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省发改委要牵头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全省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督,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本《实施意见》对相关工作已经分解了任务,确定了责任部门,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推进实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进联合惩戒软件的开发使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力度,在人员、物质、编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化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建设,加快推进陕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配备和软件开发,确保全省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如期全面运行。
(四)加强工作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等平台或场所,通过公布红黑榜、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工作和对联合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扩大社会影响。各级宣传部门和相关媒体要全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关注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进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