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息采集使用管理的意见(暂行)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 : 发布 :2019-12-2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正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不断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采集使用政府信息行为,进一步提升运用政府信息深入了解基层、科学决策、狠抓落实的综合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正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要求,有效规范采集使用政府信息行为,坚决纠正采集信息内容过滥、频次过多、多头重复填表报数和层层报材料的现象,切实减少和规范要求基层单位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类信息的行为,着力营造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群众支持、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范。根据信息不同类别、时限要求、重要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科学、分级负责、要求明确、流转高效、规范统一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机制,推进政府信息采集精准化、高效化、规范化、便捷化。

  提质增效。采集政府信息要一次性提要求、严格规范印发文件,不断精简文件、信息、数据、简报,突出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更新维护,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切实减少数量和频次,提高质量和效率。

  安全可控。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制作、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信息采集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目标任务。 

  坚持以减量、提质、增效为目标,2020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统一集中采集、基层单位审慎填报、有关单位分类使用,基层单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反馈的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多头报送、重复报送政府信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形成政府信息采集统一化、分类科学化、使用便捷化、报送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接受、群众满意、优质高效、上下协同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规范政府信息采集使用行为 

  (一)规范采集使用政府信息内容、类别及要求。 

  明确内涵。本意见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合理分类。将政府信息分为五类:第一类,基础类信息(包括自然地理、资源环境、人口民族、宗教、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事业、住房交通、物产名胜、历史史实、领导班子、干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信息等);第二类,动态类信息(阶段性产生、需定期或实时报送的各类信息);第三类,紧急类信息(各类紧急突发状况信息);第四类,随机类信息(特殊原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采集报送的信息);第五类,内部信息(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和涉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或其他涉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涉密的信息)。

  统一要求。要求基层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编制政府信息统一采集标准和要素;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有关地区和部门依法列出清单和计划,明确信息类别、填报依据、核心内容、填报主体、公开属性、格式要求、填报渠道、时限要求等要素,实现“绘制一张表,揽尽所有事”。

  (二)规范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政府信息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要求基层单位提供政府信息行为,省级、市(州)级政府及其部门需要基层单位提供各类政府信息的,每年需提出申请,列明采集政府信息种类,形成年度采集总体计划或方案,报经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核汇总,提请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行文程序统一印发采集通知,由基层单位一次性填报,开展集中采集工作。除此之外,原则上一律不得随机、随意印发文件通知,要求基层单位多头重复填表报数。(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责任人:各级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其部门办公室主任) 

  1.基础类信息,列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实行年度采集、集中报送。基层单位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提交的基础性信息(包括名称、内容、范围、时限和质量等)按上一年度采集填报的范畴,经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有关部门批准后集中采集填报。

  2.动态类信息,实行定期更新管理,及时跟进报送。按照“一次性要、集中统一报”的要求,科学研判动态性信息内涵、数量和范围等,合理确定信息报送内容、时限、频次,原则上按月报送,不得反复提要求、频繁下通知。经济社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物价、财政收支、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重要基础信息或特殊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渠道报送及公开;其他实时或阶段性产生、需定期向基层单位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采集的动态性信息,实行按周、旬、月、季、半年、年度或国家要求的频次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应在年初将该类信息采集计划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3.紧急类信息,实行当日办结管理,第一时间报送。对于突发、紧急状况信息,应当按照应急信息处置要求,第一时间整理,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一时间流转处理,一律不得延报、误报、漏报。

  4.随机类信息,实行规范化管理,精简便捷报送。确有特殊原因、特殊情况和突发情况需要基层单位报送随机类信息的,要说明原因、依据、内容和信息用途,特事特办、随来随办,并在事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不断规范和精简随机性要求基层单位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的行为,在保证信息质量和符合涉密信息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能采用网络渠道(电子邮箱、即时传输软件)流转的,尽量采用网络渠道传递,不得要求基层单位提供纸质版,做到能少则少、能减则减、规范严格、方便高效。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机关要求报送或者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以及“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并将采集信息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5.内部信息和涉密信息,按照涉密信息处理规定行文采集。确需基层单位报送内部事务信息和涉密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涉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一律通过涉密网络、涉密传真、机要交换、机要交通等涉密渠道传输信息采集文件、填报采集信息。

  (三)规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所需信息行为。 

  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各级行政机关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设立采集项目,完善采集目录,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采集工作顺利、高效、有序推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有关单位提供信息、数据和资料等,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确保信息数据质量可靠。(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责任人:各级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其部门办公室主任) 

  1.依法设立采集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研究论证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必要性,依法依规设立信息采集项目,完善采集目录体系,每年年初制定基础性信息和动态性信息采集工作计划,明确内容、格式、时限、渠道、方式等相关要求,报请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统一汇总,提交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印发,开展采集工作。其他随机性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的行为,需报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采集工作。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随机、随意印发文件通知,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2.严格周密组织实施,统一采集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信息,需通过现行有效渠道统一规范采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采集对象出示采集有关文件,告知采集依据、内容、保存位置、查询方式等,并保证信息安全,采集的信息不得用于履职以外的其他用途。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信息、数据、材料采集工作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有关信息,由具备专业知识或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存在资料不完整或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采集对象补充或更正。

  3.建立完善问责机制,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工作问责机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随意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造成重大失误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诫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信息数据采集上级管理部门举报信息采集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公民提供的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报送的信息、数据、材料本身负责,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统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数据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规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和共享交换工作力度,以公开和共享促进信息采集工作减量、提质、增效。

  加强主动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开范围、内容及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公共信息查阅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和手机客户端等渠道,第一时间公开发布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基础类信息和动态类信息,确保可搜索、可查阅、可复制、可使用。(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责任人:各级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其部门办公室主任,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 

  深化共享交换。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拓宽开放接口,及时更新人口、信用、社会保险、医疗、低保、法人、车辆、学历学籍、自然资源、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与省直部门加强数据对接,不断优化共享交换机制,第一时间实现共享共用。平稳有序推进各部门、各单位现有业务系统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全面对接,确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所有政府数据资源。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确保各类数据满足业务需求和应用,提高数据归集共享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时效性,真正解决多头申请、重复链接、信息失真问题。(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责任人:各级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其部门办公室主任,电子政务工作主要负责人) 

  三、科学管控 

  (一)畅通渠道。通过各种渠道公开、保存或已采集的政府信息,基层单位应当及时向采集单位说明信息采集部门、时间等相关情况。对于政府信息采集过程中出现的内容不详、标准不一、渠道不畅等问题,基层单位应当及时与上级有关单位沟通衔接,对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应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公文流转程序逐级审核报送,从源头保障政府信息质量,确保政府信息采集工作顺利推进。

  (二)多方获取。加大信息共享的力度,凡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政府公报、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进行公开发布,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所需有效获取,采集使用时上级单位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重复提供。凡涉及内部信息和涉密信息,已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涉密网络或由涉密管理部门管理或保存的,应通过内网和涉密渠道获取,不得要求层层重复提供。

  (三)数据量化。按照“数字政府”建设部署及要求,有效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科学制定政务服务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标准和要求,不断加快政务服务和公共治理领域的数字化转型,通过优化和拓展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强化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管理,集信息采集、审核报送、有效使用、归档登记等为一体,不断提升信息平台和数据库采集入库、检索使用、填报流转功能,运用大数据为政府采集使用信息、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完善准确的数据服务。

  (四)安全高效。不断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加强政府信息采集安全防范,加大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机密级以下(含机密)信息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和涉密渠道传输,随机类和内部非涉密信息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箱)等非涉密渠道办理,确保信息安全、高效快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采集工作,确定一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建立健全和理顺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组织实施、指导推进、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确保为基层减负和规范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工作有效落实。

  (二)完善制度机制。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信息采集工作制度机制,不断规范采集信息的行为,确保规范统一采集。不断规范基层单位第一手数据收集、梳理、汇总工作,从源头上保证政府信息准确、真实可靠。加快建立健全上下分工合理、步调一致、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采集工作有力推进,基层负担有效减轻。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采集使用信息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审核把关监督执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负责统一计划安排,综合协调办理,定人定岗、专人负责,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晰、责任到人、监督有效、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督检查。将规范政府采集信息工作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效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通报力度,定期通报各类政府信息采集情况,及时发现体制外循环、不按规定采集政府信息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