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贪小利成为“电诈”犯罪帮凶

来源 :河北日报 浏览 : 发布 :2021-06-29

“收银行卡,一张卡1000元……”如果你的微信群里有这样的信息,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卖出去,否则你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后承担法律后果。日前,黄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多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案例一

2020年4月,刘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老张,在老张的介绍下,了解到林某高价收购银行卡。在高额的利润面前,刘某心动了,在明知林某收购银行卡是用于洗钱的情况下,将办理的3张个人银行卡和手机号、银行U盾卖给林某,获利4000元。根据公安机关反电诈平台显示,刘某出售的3张银行卡均涉嫌为电信诈骗犯罪洗钱。2021年4月,检察机关以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开办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月17日,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其朋友张某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华夏银行卡、U盾、电话卡,并商定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经侦查,该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活动。2020年9月,杨某办理了15张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卡,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底,杨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多个营业厅办理了10张手机卡,并将其中的6张手机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杨某通过销售给张某银行卡、手机卡,共获利4000元。2021年4月,检察机关以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开办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月18日,黄骅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依法追缴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案中被告人杨某和刘某在明知他人办理个人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办理的个人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支付账户卖给他人,以此获利。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银行对买卖银行卡的行为也采取了一定的惩戒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买卖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的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这就意味着,买卖银行卡对个人的信用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切莫为了小利出售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保护好个人信息,珍惜自己的信用,在预防电信诈骗的同时更要警惕成为“电诈”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