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信用免押” 小心陷入合同纠纷
来源 :中国法院报 浏览 : 发布 :2021-08-10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王某诉某租车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某租车平台向王某退还划扣款项6000元。同时,法院还向租车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平台服务协议里明确“信用免押”模式下平台可以扣款的情形、扣款流程以及用户、车辆出租方申述方式和救济渠道。
2020年11月7日,王某通过某租车平台预订租车服务并支付服务费208元。下单时,王某使用“信用免押”服务,商家为其免除租车押金3000元及违章押金3000元。次日,王某驾驶租赁车辆发生涉水事故。因租赁车辆未投保涉水险,王某与车辆出租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租车平台根据车辆出租方申请,于2021年1月6日,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划扣王某银行账户6000元。王某要求租车平台退款,双方由此引发争议。2021年4月9日,王某将租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租车平台退还款项6000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车平台与用户签订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没有约定产生纠纷时,租车平台可以根据车辆出租方的申请要求,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划扣“信用免押”范围的款项,也没有告知用户租车平台如何审查车辆出租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划扣款项如何处理、当事人如何申诉等内容,故租车平台仅依据车辆出租方出具的授权文件,向网络支付平台发出划扣王某支付宝账户资金的指令,缺乏合同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租车平台退还划扣王某的款项6000元。
法官提醒: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入网络支付平台以“信用免押”模式向消费者提供租赁服务。消费者选择“信用免押”服务后,如信用综合评分符合商家免押金要求,则消费者无需以现金形式支付押金,即可享受商家提供的租赁服务。
商家就用户使用“信用免押”服务制定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时,应注意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对重要条款内容还应尽到合理提醒的义务。消费者也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对需消费者承担的义务清晰了解,以免因不知情而违约或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