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提灯验___”坏了租赁经济一锅粥

来源 :扬子晚报 浏览 : 发布 :2024-04-16

4月12日,四川成都武侯区住建交局通报“租车后,车灯出现划痕被高额索赔”的调查处理情况:经调解已由该公司退还了租车人全部押金,对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作出了行政处罚。

事件的起因,是网友发帖称在四川旅游租车1天,归还验车时发现车辆大灯有微小划痕,商家拒绝退还押金,在4S店表示可以花费2000多元恢复的情况下,租车商仍坚持更换大灯,并要求租车人承担更换配件费、误工费、折旧费等共计68800元,或换副原厂大灯等花费近1万元。

租车商要求租车者在离原约定还车地点25公里以外的成都郊区交车,这里“周边没有任何摄像头”,难免令人生疑:租车商的作为是不是提前策划好的?是不是就为了“敲一笔”?

从本质上说,租赁经济是信用经济,需要双方秉持着契约精神自愿交易。然而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租赁经济,始终伴随着一些乱象:租个共享充电宝,可能会变成“钱包刺客”;租个房,可能会遇到“提灯验房”的房东,每个月1200元租金的房子,硬是能列出上万元的赔偿清单;如今租个车,又冒出来“提灯验车”这样的升级版……

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之下,租赁经济本该是多赢的预期,但一些商家的不择手段,导致了消费者不敢“放心租”。试想一下,如果消费者在租赁之前,也来个不厌其烦地“提灯验房”或“提灯验车”,商家是不是会和消费者急眼?

曾有专家提醒,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之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因此,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必须体现上述法条中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且应当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这样做固然可以避“坑”,但无奈消费者基本算不过商家,而且也很难做到如此“细致入微”的自我保护。因此,面对“提灯验房”“提灯验车”,不能止于“一退了之”,更需要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的协同治理体系,进一步推动信用治理,打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租赁市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