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侵权行为 强化版权保护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 : 发布 :2024-08-23

近年来,我国网络文学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源头。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发布的《2023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研究报告》,截至2023年底,中国网络文学产业市场规模达3000亿元,作者规模达2405万,用户数量达5.37亿,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题材不断丰富、IP不断升值、作者队伍不断优化、海外影响不断扩展的良好态势。

然而,在为行业蓬勃发展而欢欣鼓舞的同时,网络文学屡遭盗版侵权的情况亦应引起高度重视。盗版侵权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给作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作者深耕内容、编织精品的积极性。

尽管近年来网络文学版权系统保护持续增强,读者版权意识和正版用户阅读体验不断提升,网络文学版权环境呈现持续向好态势,但在利益诱惑和新兴技术的加持下,盗版侵权的手段、形式也花样翻新,相关不法行为仍旧是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隐患。

最典型、最直接的侵权行为,是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爬虫、数据抓取乃至手打复制等手段非法获取正版图书资源,然后在其自身推广运营的网站、App中免费提供给用户阅读、下载,并通过广告推广牟利。如此,作者辛苦创作的文学作品便成了攫取流量和非法利益的工具,部分案件中不法分子获利以百万计数,可能给作品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此类行为,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及手机用网习惯的养成,搜索引擎及应用商城均成为盗版传播的重要渠道,部分搜索引擎软件除提供检索通道外,其网页转码功能、读书服务插件可自动识别网络文学作品并优化排版,用户在使用时无须跳转第三方即可阅读盗版作品。此外,部分应用商城对阅读类软件是否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资质,以及是否拥有传播内容版权疏于审核,导致盗版内容通过其发行的App广泛流传,从而引发了大量纠纷。因此,笔者建议,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搜索呈现和App传播的侵权作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同时,随着知识经济发展、版权意识增强,不少知识库、资源库、版权库应运而生。经营主体往往将其精心建设的“宝库”有偿授权他人使用。然而,也有一些经营主体将并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收入“库中”并实施授权。不论该主体是否存有故意,被授权人一旦向广大用户开放“库存”并以此牟利,就可能侵犯作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而被起诉追责,“宝库”建设者也可能被作品权利人一并起诉。因而,不论是丰富知识库内容、还是购买知识库服务,相关主体都应对库内作品权属问题审慎把关,规避侵权乃至大面积侵权的法律风险。

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催生了新的侵权手段——洗稿。抄袭者在文字生成AI的加持下,用极低的时间、金钱投入复刻他人精心构思的故事情节,在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也一定程度提升了维权成本和难度。此外,部分网络文学领域的经营者放任站内存在使用外站知名作品名称的网络小说,借同名行为搭他人便车,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无论是创作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专注于提供优质、新颖的文学作品,而非想方设法抄创意、蹭热度,否则在越发完善的抄袭比对规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前,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随着网络文学IP转化价值不断凸显,影视、动漫、游戏、有声书等转化路径持续扩展丰富,网络文学作品已经成为改编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的重要来源,一大批改编作品热度非凡,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引来大量不法分子的觊觎。部分经营者在其运营的网站、软件中非法上传侵权影视、动漫、音频等,甚至在正版作品更新前提前释放资源,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实践中,由于此类被侵权作品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当权利人依法起诉维权时,侵权人可能承担极高的赔偿金额,最终得不偿失。

蓬勃发展的网络文学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引擎,想要产业发展行稳致远并取得更好效果,需要多部门、多主体协同配合,凝聚起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最大合力。具体而言,网络文学经营者应着力为读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正版阅读体验,增强正版资源的吸引力。行政、司法部门应加强联动,共同会商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新兴问题,共同构建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体系,并加强对问题多发企业的源头治理,推动其履行注意义务,避免成为盗版传播渠道。各方主体应携手加大盗版打击力度,完善治理规则,加大网络文学侵权行为惩处力度,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

相信随着版权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多元参与的网络文学版权治理格局持续巩固,网络文学产业发展将得到越来越多的版权“正能量”,为行业茁壮成长提供坚实基础和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