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当心人财两空:执行法官运用智慧巧破转移财产“躲债”案

来源 :秦皇岛中院 浏览 : 发布 :2025-03-03

面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金蝉脱壳”之计,执行法官如何破局?近日,秦皇岛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孟法官通过敏锐洞察和精准法律适用,在一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中,以撤销权之诉为突破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法官的司法智慧与为民担当。

【案情回溯】电动车事故引纠纷

2023年2月的一天,樊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葛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樊某死亡、葛某受伤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樊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承担次要责任。案件经两审终审,最终判决葛某赔偿樊某继承人28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葛某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遇困】房产转移现端倪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孟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发现葛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细心的法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展开线下深度调查。经走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葛某在2024年9月将名下唯一房产以“买卖”形式进行了过户,而该起案件诉讼的时间是2024年8月,也就是说,葛某是在诉讼开始一个月时间“卖”了房。而更加蹊跷的是,房屋的买受人也姓葛,这不免令孟法官生疑,这个买受人与被执行人是什么关系?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是不是为了逃避执行?带着疑问,孟法官一行开始了耐心细致的调查。

执行法官先是来到了被执行人母亲家中,经询问得知,买受人葛某涛正是被执行人葛某的亲哥哥。

随后,执行法官又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了房屋买卖合同及交易记录。调查显示,该套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买卖双方又是亲兄弟,由此可以推断,葛某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掌握相关事实后,孟法官传唤了被执行人葛某。面对法官的询问,葛某始终闪烁其词,这一反常举动引起孟法官高度警觉。

【法律亮剑】撤销权之诉破僵局

“该行为已涉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孟法官立即向申请人释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指导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几天后,樊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本态度强硬的葛某意识到逃避无望,主动联系法院请求调解。孟法官抓住时机,组织双方开展“背对背”调解,既向葛某阐明拒不执行将面临司法拘留甚至刑事追责的严重后果,又引导申请人理解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智慧调解】25万元当庭给付

经过三轮调解,申请人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25万元。在孟法官的主持下,葛某当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全额履行,这起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几天后的经开区法院诉讼大厅,申请人将一面写有“暖心司法赢民心,专业执法解纠纷”的锦旗交到了孟法官手中,对法官智慧执行、执法为民的行为表示肯定。

【法官说法】

“执行工作不能就案办案,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多种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孟法官表示,本案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与执行程序的有机衔接,既震慑了失信行为,又实现了胜诉权益,彰显了“强制执行”“善意文明”并重的司法理念。

该案的顺利执结,是经开区法院践行“如我在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法官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灵活运用法律智慧破解执行难题,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法律小贴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