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晶妹: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助推高质量发展
来源 :《征信》杂志 浏览 : 发布 :2024-02-2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社会信用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在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被正式提出,始于2022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此之前,2020年5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三大基础性制度,即产权、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制度。将社会信用制度纳入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是党中央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审时度势作出的重要部署。
本文认为,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以市场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为管理对象,以信用资本价值为资源配置依据,以信用方式提高市场经济活动便利度的“三位一体”制度集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明确部署,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社会信用制度不仅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持续完善也有助于其他四个方面任务的推进。本文着眼于此,对如何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助推高质量发展提出一些具体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市场经济信用制度,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信用制度对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可考虑在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消费提质扩容、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建立完善信用制度。
(一)优化营商环境
政务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应首先完善政务诚信建设相关制度,例如政务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政务信用承诺制度、政务诚信监督制度、政府失信惩戒制度、政务诚信评价制度等。以政务诚信评价制度为例,当前已有一些省市开展了政务诚信评价工作,例如江苏省开展政务诚信建设第三方评价已持续4年。但从指标体系、评价对象范围、结果应用等方面来看,政务诚信评价制度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可考虑将政府承诺兑现、政府合同履约、政府债务偿还、政府行政合规、政策切合实际等结果性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并扩大评价对象范围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当前,在广东省引领下,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推行以企业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以此为基础,应进一步探索建立企业信用报告社会化应用制度,以便利企业为出发点,在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基础上,推出多项专用信用报告,在公共服务、融资信贷、商业合作等领域推广应用。
人力资源服务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愈发受到重视。人社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在鼓励类目录中将人力资源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列入,下一步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同时依托各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探索人才信用价值资本化,优化创业就业和用工环境。
商业纠纷多元化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之一,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商业纠纷化解的难度更大、紧迫性更强。佛山、惠州等地已在信用调解方面开展了一些探索。下一步可总结分析相关经验和不足,建立完善商业纠纷信用调解制度,鼓励成立信用专业调解机构,支持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运用信用承诺、信用约束、信用修复、信用培育等信用手段和机制提高商业纠纷调解质效。
(二)规范市场秩序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多部重磅文件均提出健全和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制度的建立在加快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自我信用约束。信用承诺是市场主体自身诚信精神意愿的主动表达,可形成一种内在的约束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信用承诺形式化、流程化,可考虑运用信用承诺内容清单等方式对市场主体加强鼓励和引导。目前对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践诺监督检查和反馈机制相对健全,但其他类型信用承诺的践诺监督和信息应用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应加快推进。
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建立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有助于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对信用等级较高、信用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无事不扰”,节约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对信用等级较低、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强风险跟踪监测预警,让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此外,规范市场秩序还应更好落实信用公示、信用核查、失信约束、联合惩戒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外部约束力。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信用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企业还设置了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而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企业不足1%。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扩大销售、防范风险、提高声誉,也是改善企业信用状况的治本之策。政府应加强鼓励和引导,建立企业信用培育制度,推动开展以企业信用管理为主题的教育培训、专项辅导和主题活动等,支持信用管理师等专业人才培养,帮助企业提升信用管理能力和信用水平。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通过编制出台信用合规建设指引和指导清单等方式引导企业提升信用合规水平,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地方国资委也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信用由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三维构成,三个维度之间相互支撑、相互影响,又互有转化。加强合规管理有利于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加强诚信和践约维度的信用管理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合规水平。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合规内控制度,将信用合规建设融入决策、经营、管理全过程,建立对内部企业和外部上下游利益相关方的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民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现代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健全供应商和客户信用档案及信用评价,优化信用销售和应收账款管理,加强员工职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竞争优势和风险管控能力。园区、商圈、商务楼宇等可通过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师等方式为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提供支持。
(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202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是20条措施之一,其中包括“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消费信用体系的目标之一是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展了相关实践。例如,三亚市推出诚信商家旅游消费投诉先行赔付机制,以信用为基础使消费纠纷的化解更加及时、简便、有效;衢州市杜泽老街开展“信用智治——商圈治理”试点工作,通过推行智慧商圈信用码,动态归集各类信用数据,进行商户信用综合评价,加强商户信用监管。下一步可探索建立“诚信店”“诚信商家”跨区域互认互推机制,在使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同时,帮助信用好的商家引流拓客。
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启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试点任务之一是促进信用消费。“先游后付”是峨眉山市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的成果之一。峨眉山市在1500余家文旅企业中,优先发展190家精品商户为首批“信旅峨眉”商户,以“信旅峨眉”微信小程序为载体,引导其对游客推出先享后付、免押金等信用服务,让游客在“吃住行游购娱”全链条场景中体验基于信用的无感支付服务。峨眉山核心景区推出了景区“先游后付”、缆车“先乘后付”,游客的芝麻信用分达到600分以上便可享受。先享后付、信用免押都是信用消费的一种形式,与消费信贷一样具有带动消费的作用。可进一步探索建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共同参与的消费信用制度,充分发挥信用在扩大消费规模、提升消费品质中的重要作用。
预付式消费信用管理制度也是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的。虽然预付式消费乱象较多、商家卷款跑路频发,但这一消费方式有利于扩大消费、扶持小微创业和活跃经济。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对商家进行授信,但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很难有充分的信息、有能力去识别和防范商家的信用风险,这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作用,强化信用监管,优化公共信用服务。目前已经有一些城市或城区开展了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工作,例如北京朝阳区建立“预付式消费资金存管平台”,南京江北新区打造预付式消费“三位一体”监管服务体系。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是预付式消费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通过信息备案、资金监管、风险联控、异常预警等方式提升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健全事前查询、事中留痕、事后维权等机制。
(五)防范化解风险
信用风险是市场最基础的风险,可诱发经济社会领域其他风险。信用风险可跨区域、跨市场传播,在当前我国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更应构筑好信用安全屏障。《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行业、领域、区域社会信用监测预警机制;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治理,防范和化解社会信用风险和其他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这一条款在地方信用立法中是具有开创性、引领性的。下一步应加快建立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梳理相关行业、领域、区域中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将信用风险的考察范围从金融领域拓展至经济社会各相关领域,做好信用风险的细化分类,构建基于信用风险传染的预警机制和阻断机制;做好信用风险追踪溯源,及时开展相关治理工作。
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制度,有助于风险的化解,防止风险扩散蔓延。2021年以来,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快速发展,银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可将相关成果应用到不良资产处置。例如,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与银行等授信机构、AMC(资产管理公司)或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不良资产债务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资金扶持等活动中强化对不良资产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的限制和惩戒,依托“信易贷”等平台加强不良资产信息共享,健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有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积极进行救治等。
二、完善现代产业信用制度,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体系可有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实融合。此外,产业链现代化尤其是产业链治理水平的提升也离不开信用体系,产业链上下游以及侧向、旁向各成员单位之间信任关系的构建、信用风险的防范化解,有助于推进产业链现代化。
(一)以信用体系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要“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市场监管,建立完善信用档案,推进政企联动、行业联动的信用共享共治”。数字经济具有主体多元化、跨界融合性、跨区域、跨时空等特征,应建立数字经济跨部门、跨区域联合信用监管制度,全面记录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加强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构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推动数字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深圳数据交易所启动了全国首个数据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健全信用制度规范、构建信用管理系统、培育专业人才、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信用共建共治等。建议其他数据交易所也开展数据要素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相关探索,面向数据交易参与主体构建事前信用核查、事中评价监测、事后激励惩戒的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助力打造诚信、互信、可信的数据交易生态。
(二)发挥信用在深化数实融合中的作用
一是鼓励平台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涉及平台参与主体的行为规则,强化平台对各参与主体行为的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机制,推进政企联动、行业联动的信用共享共治,维护数字经济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数字工程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该类企业的信用水平对数实融合的质量有很大影响,应建立完善数字工程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在数字工程服务商培育、奖补、遴选等事项中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同时还应构建数字工程服务合同履约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加强合同履约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开展违约风险预警提示和失信惩戒,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改造转型保驾护航。三是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制度,支持信用科技发展,提升征信、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控模型研发等服务供给能力,以数字信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成长。
(三)加强产业链信用体系建设
产业链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产业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在降低商务交易成本方面,可依托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调查、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等服务,以及“链主”企业、行业组织、政府部门等搭建的信用信息平台,使产业主体充分了解交易对手或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降低因不信任而产生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等。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目前金融机构难以识别产业链上第二层、第三层企业的信用状况,建立完善产业链信用档案将有助于解决这些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在防范化解产业链风险方面,建议“链主”企业牵头搭建产业链信用风险管控平台,实现信用状况监测和违约失信预警;同时应建立产业链清廉合规制度体系,对商业贿赂行为等失信信息及时记录、共享并依法依规提供查询,加强合规风险管控。在净化产业链信用环境方面,可考虑建立市场性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引导产业链形成诚实守信、重信守诺的良好风尚,促进各方加强互信、放心合作。
三、完善农业农村信用制度,助推乡村振兴
进一步发挥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在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完善农业农村信用制度,不仅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也有利于提升精神风貌、促进精神文化的富足。
(一)深化信用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应用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评定制度已建立多年,对解决融资难题、助力丰产增收产生了积极影响,建议推动该制度的持续优化完善。例如结合党建引领和数字乡村建设,优化创建评定标准和方法,全面实现信用档案和信用评定数字化管理,加强信用信息采集更新,提高创建评定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也是近年来农村信用工作的一项重点,应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挖掘经营主体信用价值,在信贷、贴息、服务等方面为信用状况好的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助力共同富裕。
(二)加强乡村特色产业信用体系建设
2022年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增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等内容,信用管理制度将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业农村部近年来着力推进农安信用工作,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实行信用评价、探索分级分类监管、创新“农安信用+”应用服务,形成了“数智评信”“信用+合格证”“信用农资贷”等一系列典型经验。建议继续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加强践诺监督反馈,开展动态信用评价,强化质量监管、标准执行和全程追溯,以信用为基础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增值增效体系。此外,可考虑以农村电商、休闲农业、特色民宿、特色餐饮等为重点领域建立乡村特色产业信用评价和公示制度,例如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出台了“公望美好民宿信用指数”评价实施细则,以辖区内经营民宿的商家为对象实施评价,信用指数由民宿的公共信用分、街道行政执法分、诚信经营分和游客口碑分四部分构成。该做法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安全感,增强乡村特色产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完善“信用+乡村治理”机制
当前全国很多地方将信用应用于乡村治理中,建立诚信积分制度,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进乡村”等活动。一些地方在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中也愈发重视信用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以及社会信用对金融授信的影响,例如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五位一体”农村信用体系在信用评分中下调经济指标权重并引入社会指标,让治理变革从经济领域拓展到了社会领域。下一步可考虑在现有的乡村诚信文化、诚信积分指标、村规民约的基础上,推动确立信用行为准则并融入乡村生产生活,逐步将诚信道德要求转化为信用规则约束。进一步完善村民诚信积分制度,例如迭代优化积分管理方式和应用场景,使诚信积分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此外,信用承诺制度在乡村治理中也有较大的应用空间,例如可探索在村务管理中引入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信用监督、互助和奖惩机制。
四、完善区域合作信用制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信用体系是区域合作的润滑剂,可以使合作更放心、更舒心。包括长三角、大湾区、京津冀、成渝等在内的全国很多区域和都市圈均开展了信用合作相关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也还存在着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一)让信用数据要素跨区域顺畅有序流动
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均建立了“征信链”,推进异地征信数据共享互通,为市场提供跨区域、多维度的征信服务,为金融机构获取跨区域涉企信用信息提供支持,助力跨区域企业融资,从而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早于“征信链”起步,通过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编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目录等方式推动,但合作机制、技术手段、区域差异等因素导致成效不甚理想,存在数据质量和数量偏低、供需不匹配等问题。建议借鉴“征信链”模式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制度,使信用数据在跨区域信用监管和政务服务等场景中能用、好用。
(二)探索“公共信用+公共服务”跨区域协同联动
跨区域公共服务协同发展、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是区域合作的重点事项。当前很多城市在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个人信用积分等。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的跨区域共享互认可以为区域公共服务的合作提供支撑和黏合。2022年11月,杭州、天津、厦门等十城市签署《十城市信用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城市间信用积分互认共享。有条件的省市、都市圈等可考虑建立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的跨区域应用制度,推进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企业办事、项目申报、服务对接、投融资等相关公共服务场景应用,深化公共信用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的同城化服务场景建设,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完善个人信用积分互认转换机制,拓展信用分互认应用场景,加大联合宣传推广力度,为个人办事、旅游、出行、就医等跨区域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服务。
(三)助力企业以信用为基础开展跨区域合作交流
企业间跨区域合作交流的频次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区域合作的活跃度。除产业合作交流会等活动之外,也可考虑以信用培训辅导等形式为企业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例如都市圈中心城市可牵头建立企业信用共育制度,发起设立都市圈企业信用培育基地,围绕纳税信用、环保信用、海关信用、质量信用、融资信用、商业信用等方面为都市圈企业提供信用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在提升信用资产价值的同时寻找到同样重视信用、具有较高信用水平的合作伙伴。
五、完善跨境贸易投资信用制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将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信用方式与对外开放深度融合,既有利于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也有助于防范风险。
(一)强化信用制度在进出口管理中的应用
2021年9月,海关总署公布了新版信用管理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办法》还规定,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海关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信用培育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了便利、节约了成本。在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应探索信用制度在进出口管理中的更深层次、更精细化的应用,例如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建立细化的信用分级分类,使尚未达到AEO认证标准但信用水平较高的中小微企业也可享受一些优惠和便利。此外,海南自贸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地即将封关运作,“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也需要有更加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才能既“放得开”又“管得住”。
(二)健全跨境贸易投资信用风险防范制度
信用风险的跨市场、跨区域转移是我国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应注意防范的,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投资活动时也应全面了解境外交易对手和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准确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对外贸易投资信用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需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征信机构、健全的跨境征信合作机制等作为支撑。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征信机构培育力度,支持开展跨境征信合作,推进征信产品互认,同时还应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帮助我国跨境贸易投资企业提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征信产品使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