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模式

浏览 : 发布 :2017-11-10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经过近200年的实践,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一种以日本为代表。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主导型模式。主要特征是信用服务全部由私营机构提供。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仅进行信用管理立法,并监督执行。其框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

  

(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而带来的更多的信用风险。

  

(3)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

  

(4)对信用行业有较好的管理。尽管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中所起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均采用这种模式。

 

(二)欧洲模式

 

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的模式。其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并存。

  

(2)中央银行信贷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主要征集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而私营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是弥补中央信贷信息的缺陷。

  

(3)中央银行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并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则满足于社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国采取这种模式。值得提出的是,欧盟国家针对公共征信系统的缺陷,正在加大私营征信机构的作用。

 

(三)日本模式

 

日本企业征信体系可以称为会员制模式。其信用信息仅限于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其征信体系的发展很具特点:

  

(1) 由不被认知到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润滑剂。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 1892 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日本征信市场目前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征信在维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上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征信公司调查报告成为企业开拓新客户、提供信用额度的重要衡量指标,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企业的资格审查的重要项目,同时也是银行对外贷款的重要判定条件。

  

(2)被征信企业由态度消极到理解配合。企业对于早期的信用调查普遍持警惕、排斥、拒绝态度,其中不乏将调查员拒之门外、侮辱谩骂等行为,表现出社会整体的不信任感。今天,企业已普遍认同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其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态度转为谨慎警惕、理解和配合。

  

(3) 由分散经营到集中垄断。在征信业出现之初,大量企业和个人涌入,鱼龙混杂,价格竞争激烈。伴随市场的成熟化,20 世纪 60 年代起寡头集中的趋势日益明显,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市场份额的 60%-70%,并将这一态势保持至今,呈现出集中垄断的长期性、稳定性。分析其中原因,则主要源于其智力劳动密集型、资料经验积累型的行业特征,即需要大量的调查员、分析员,全国网络,大量企业的长期资料等,对此一般公司难以逾越。

  

(4) 由手工操作到数据集成。科技的发展对征信业的促进是巨大的。计算机使征信公司于 20 世纪 60 年代末摆脱手工操作进行数据积累、计算,此后着手建立数据库,又引进数理分析概念,对企业大量的财务报表等进行集成分析,总结出预测企业偿还能力、破产风险的评估模型,实现了定量分析,极大地提高了预测精度,更提高了行业整体的信誉度。

  

(5) 服务内容由单一到多样。相较发展初期的以提供企业简单资信情况为主,日本征信目前已经发展到产品系列化、定期化、深入化、高附加值化,转型为综合情报产业。

  

(6)由政府资助到自由经营。帝国数据银行创业百年史表明:对于行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在初期给予了一定扶持,特别是在资金和协助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方面。目前日本征信业已经步入正轨,政府参与的痕迹几乎难以寻觅。而两者间定位更接近主顾关系,政府对外免费公开信息,同时有偿使用业界的服务,如破产分析、行业预测等;政府不干预业界的经营,同时在立法方面也没有特别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此,日本的业界人士表示,自由经营有利于保持信用调查的公平、独立,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而促进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7)政府对信息的披露逐渐走向开放。政府对其掌握信息的开放程度是决定征信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日本政府从扩大社会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对其掌握的信息逐步采取开放的做法。特别是在 2001 年《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后,大量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

  

(8)外国资本由单独开拓到与当地资本合作。面对日本庞大的征信需求,有些世界巨头的跨国公司曾计划单独进入日本市场。但鉴于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强已具备相当实力,同时日本社会又讲求人际关系,这些因素,迫使其放弃最初计划,最终被迫以委托东京商工代为调查的方式间接开展对日业务。

  

(9)行业发展随景气波动而起伏。分析日本征信业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随景气起伏而成长或停滞。特别是在景气下滑时,其需求反而逆向上扬,充分证明了其对经济活动的润滑功能,即在经济活动新陈代谢活跃时,对其需求则大;平稳时,则需求较少。

  

从总体上看,目前日本企业征信业已经步入成熟发展的轨道,与经济整体的融合度相当密切,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难以替代的角色。但是,受制于国情等因素,也存在薄弱环节:一是跨国经营的欲望不强;二是政府信息披露网络化程度不高;三是银行不能对外提供企业信用 纪录,这与西方金融机构截然迥异,削弱了银行在征信调查中的作用。

  

 

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也不完全一致:一是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其中,资信评级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透明性,促进其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的是为了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四是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目前各国都在推进有关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五是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