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失信当事人“找出路”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 浏览 : 发布 :2021-09-08
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主要是相对失信当事人限制与联合惩戒相关联的救济行为,允许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信用核查等方式,为失信当事人“找出路”,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在此梳理一下重点内容。
一、修复管理清单化,简明扼要
可以修复的失信行为: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
不得修复的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信用修复。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不得信用修复。
二、修复措施规范化,具体明确
符合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到有关部门共享。
三、修复标准差异化,分类施策
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消除,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停止公示。
除上述轻微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四、修复方式便利化,提升办事体验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接收行政告知书,查询信用修复结果。
五、修复流程精简化,提高管理效能
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作出决定。一是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二是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失去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三是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解除相关监管措施。
信息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当事人信用修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共享。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严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