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缓冲期”也是市场主体“减负期”
来源 :中宏说信 浏览 : 发布 :2023-02-02
信用惩戒“缓冲期”优化了年报制度,保护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是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有效措施。给延迟年报的市场主体设置信用惩戒“缓冲期”,符合信用惩戒的比例原则,也让信用惩戒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信用惩戒助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的作用。各地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妨对信用惩戒“缓冲期”进行进一步探索完善,在法律规则范畴内构建信用惩戒“缓冲期”长效机制。
2022年,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切实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复元气,减轻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陆续推出设置信用惩戒“缓冲期”、开展公示信息“自我纠错”、简化信用修复材料等六项信用修复措施,暖企纾困取得显著成效。
每年按时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延迟年报会给市场主体带来负面的信用评价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市场监管部门给市场主体设置一个信用惩戒“缓冲期”,相当于适度延长了市场主体的年报期限,彰显了人性化监管态度和包容监管的理念,能够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失信风险,减少市场主体的信用损失,也能减轻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给市场主体营造更宽松的监管环境。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报告,如果市场主体延迟年报,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市场主体被拉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还未移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主体不管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均会受到联合惩戒,在信贷、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受到限制。
除了这些负面影响,延迟年报的市场主体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去年3月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说,市场主体不按时年报,后果可能很严重。
但揆诸现实,不少市场主体出现延迟年报的情况,并非都是因为不敬畏年报规则、刻意逃避或抵制年报义务,很多时候是因为不熟悉年报的规则、流程,或者忘记了年报截止日期乃至年报这件事,或者犯了“拖延症”,或者在年报期限内因经营困难等歇业关停(疫情期间这种情况比往常更多)。可见,部分市场主体延迟年报的主观过错并不大,有的甚至谈不上主观过错。
因此,给延迟年报的市场主体设置信用惩戒“缓冲期”,符合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符合信用惩戒的比例原则(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让信用惩戒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信用惩戒助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的作用。北京市场监管部门设置了三个月的信用惩戒“缓冲期”,把年报截止期放宽到9月底,并未超出年度范围,依然能够起到限期年报的效果,也有利于兼顾企业的经营实际和合法权益,既坚持了依法执法的规范性,又体现了审慎监管的宽容性。
对市场主体而言,信用惩戒“缓冲期”既是“宽容期”,也是“警示期”“督促期”。有了“缓冲期”,市场主体有了更长的年报时间,有了更多年报机会,有了更从容的年报选择,可以有效避免信用受损。在“缓冲期”内,市场监管等登记部门也可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提醒,警示、督促、引导未年报市场主体尽快年报,提升市场主体的年报率。
信用惩戒“缓冲期”优化了年报制度,保护了市场主体的信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惩戒“缓冲期”既是“宽容期”“督促期”,也是市场主体的“减负期”,是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有效措施。这项措施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自我纠错”、简化信用修复材料、压缩信用修复时限等措施协同发力,有助于减轻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负担,降低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和损失,为市场主体疫后恢复和长远发展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接下来,各地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妨对信用惩戒“缓冲期”进行进一步探索完善,在法律规则范畴内构建信用惩戒“缓冲期”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