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的主要包括哪几类?
来源 :中国信用财富网 浏览 : 发布 :2021-04-25
一、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称“国内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另一方当事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其保险金额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同的标的价值来确定。
目前,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保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一)赊销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贷款方投保贷款信用保险后,当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贷款信用保险是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正常周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个人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是指在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信用保险。由于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且居住分散,风险不一,保险人要开办这项业务,必须对借款人借款的用途、经营情况、商业信誉、私有财产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不能轻率承保。
二、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根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常见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使用最广泛、承保量最大、比较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限超过2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例如,工厂或矿山的成套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海外工程承包以及专项技术转让或服务等项目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由于中长期出口项目的金额较大,合同执行期限较长,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运作复杂,而且项目很少重复,且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均需要专门设计、专项制造,因此,保险合同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而是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出口产品或服务内容、不同的交付条件及支付方式等情况逐项协商拟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收费方法等。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称“国内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另一方当事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其保险金额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同的标的价值来确定。
目前,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保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一)赊销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贷款方投保贷款信用保险后,当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贷款信用保险是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正常周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个人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是指在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信用保险。由于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且居住分散,风险不一,保险人要开办这项业务,必须对借款人借款的用途、经营情况、商业信誉、私有财产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不能轻率承保。
二、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根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常见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使用最广泛、承保量最大、比较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限超过2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例如,工厂或矿山的成套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海外工程承包以及专项技术转让或服务等项目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由于中长期出口项目的金额较大,合同执行期限较长,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运作复杂,而且项目很少重复,且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均需要专门设计、专项制造,因此,保险合同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而是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出口产品或服务内容、不同的交付条件及支付方式等情况逐项协商拟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收费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