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西安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 : 发布 :2020-12-09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市场乱象治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实行网签备案管理与资金监督管理,特发此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收付应按要求接受监督管理。

二、市级住建部门负责租赁平台的搭建和日常维护,承担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和发布相关信息等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开展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日常管理,承担企业开业信息登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报送等具体工作。维护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部门职责和分工,配合住建部门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

市级住建部门、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严格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

三、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范围如已注明“房地产经纪”,不得另行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除经纪代理外的其他托管式住房租赁业务。

四、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及代理经租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住所地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进行项目信息登记入库。

五、已进行企业信息入库登记开业的企业名称、地址、人员信息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已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到企业住所地所属住建部门进行信息变更。企业的工商登记吊销或者注销,其企业入库信息自动失效。

六、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七、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房源信息进行发布,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企业对发布的房源真实性负责。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其他产权登记信息一致。

八、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达成租赁交易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租赁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九、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其代理经租业务,对违规为其发布房源信息、代理经租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其在住建部门的相关业务并依职能查处;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对其进行限制及查处;

(二)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未进行资金监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网信办等涉网监管部门依据住建部门意见,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或按照本规定要求限制、取消发布主体信息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办等涉网监管部门可根据住建等部门意见,对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住建、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各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诈骗、骗取贷款等行为,加强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对无照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五)经书面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处理后逾期不改的,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