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试行办法
来源 :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浏览 : 发布 :2021-04-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加快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信用建设,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引导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政府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考核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信用表彰等四个项目。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2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2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一)信用得分在1000分(含1000分)以上,且没有本条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信用得分在800分(含800分)以上1000分以下,且没有本条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三)信用得分在600分(含600分)以上800分以下,且没有本条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
1.信用得分不足600分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3.单车信用考核合格率低于70%的;
4.因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原因导致行业不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拒不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需考核材料,或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6.在信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信用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7.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受到省交通厅或省运管局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
8.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以及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
企业的基本情况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发挥公示、提示、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 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所需材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集;信用表彰所需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信用考核周期。每年汇总一次,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信用考核结果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五条 被考核企业发现其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异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信用考核最终结果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文明企业评比、奖励及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出租车客运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整改期满,信用等级仍为B级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责令其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整合,直至依法吊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信用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为96520。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反馈并做好记录。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在信用考核工作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