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企业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来源 :信用广东网 浏览 : 发布 :2020-06-16
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前所未有的冲击影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宽松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期,新华网推出“稳中求进、砥砺前行——司局长访谈”系列节目,就公众与企业关心的一系列问题展开对话,为市场主体提供支持、答疑解惑。本期节目邀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就企业年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做客新华访谈
企业在填报年报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有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企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对于这些问题,刘燕进行了解答。她表示,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及时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也应该同时公示。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未按期报送年报并公示的,将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但是其曾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将会保留,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刘燕介绍,按照现行规定,若企业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有以下几种后果:一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政府部门联合惩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有关事项中会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