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漫:国家信用不应在金融业越俎代庖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浏览 : 发布 :2021-04-25

    近日召开的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传出消息,央行已明确提及将在本年度“进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这或许意味着,久未破局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以存款保险制度代替既有国家信用的隐形担保,有利于全面保障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通过开放金融市场竞争,倒逼存款性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最终实现对广大公众的利益保障。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在试水初期必然会面临各种阻力,但这不应成为阻碍改革的绊脚石。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是由国家承担了存款的保险责任,对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实行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政策。这一体制下,储户固然对银行储蓄的安全性多有信心,并习惯于将银行、特别是大型国有银行资信水平等同于国家信用。殊不知,正是因为国家信用的越位呵护,致使商业银行的生存与竞争压力骤减,随之而来的道德风险难以受到约束。诸如,对储户服务柜台窗口偏少、服务态度冷漠、用户排队时间偏长等问题的反映,迟迟难以见到银行方面的反馈和实质性改进;又如,银行拥有对各项中间业务收费的绝对话语权,虽有银监会发文要求规范,但却未能根本性改善银行滥收费现象。特别是大型国有银行,在历次增加收费种类、提高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均充当了排头兵的角色,它们凭借强大的网点规模优势丝毫不会担忧中小银行趁机“攻城略地”,而最终结果往往是中小银行在收费方面接连跟进,并让广大储户失去“用脚投票”的机会。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长期过度透支国家信用,只会在安逸中丧失竞争实力,继而导致整个金融领域的风险潜滋暗长。而且,大型国有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更多参照行政指令而非市场考核指标,由此导致金融活力受损、经济效率受挫。对于各级政府而言,银行是关系国家金融命脉的重要机构,银行通过破产程序退市将波及社会稳定,政府也不愿意看到这一幕发生。恰因此,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因道德风险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往往依靠财政注资来解决,从而使政府实施这项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说到底,财政资金的来源是广大纳税人,这意味着广大国民一直在为金融机构的低效“买单”,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国家信用不应在金融界越俎代庖,而从国际经验看,只有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大大减少因银行倒闭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整个金融秩序将因此而获得稳定保障。这种保险制度是由存款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以全球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美国为例,1933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次年又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美国政府不断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根据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规定,保险机构不必等到银行资本耗尽,在其资本充足率为2%以下的90天内就必须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同时,美国所有银行都要参加存款保险,在银行出现破产或危机时,存款之和小于10万美元的存款人都可以得到全额赔付,超过保险最高限度的存款人则得不到同样程度的赔付。可见,存款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中低收入储户的经济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并有效避免挤兑风险的发生。而且,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获得了平稳退出市场的机会,而在存续期间也会因此而倍感压力,为了在竞争中胜出而尽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需要提及的是,以四大行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享受着国家信用对其强效且无需付费的隐性保险,如今自然没有动力自掏腰包购买保险,且与各中小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接受市场检验。但也正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惰性,阻碍了储户享受高效金融服务的权利伸张。权衡利弊之下,主管部门仍应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尽早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准入限制,让更多的商业银行特别是民营商业银行参加市场竞争。可以想见的是,央行此番明确对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的部署体现了改革决心,必然会受到舆论的广泛支持,而后续实际操作的步骤与措施亟须跟进落实。

  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会令大型国有银行的特权光环失色,减少行政指令与金融领域之间的交集,合理释放金融风险。伴随这项改革的深入,存款类金融机构将不再是温室的花朵,金融市场全面体制革新才可能随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