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来源 :中国改革报 浏览 : 发布 :2021-04-25
张 军 李青俊
国务院近日发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明确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任务和目标,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从前期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单兵突击阶段进入到全方位、多领域整体协调推进的加快发展阶段。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主体多元、内容广泛、周期持久、创新性强,要全面完成《规划纲要》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组织推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而大量的具体工作实际上要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各地方能否全面领会和落实好《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决定着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成效。
近年来,全国已有很多省、市结合各自实际,率先启动了本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并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模式,既有针对全局的统筹规划和整体推进,也有选择部分区域或行业领域的重点突破和试验示范;既有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的积极探索,也有在个人信用建设方面的创新实践,大多做法都基本体现了《规划纲要》的思路和要求,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可以相互学习借鉴。比如,陕西省在广泛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出了以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为保障、以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为支撑、以信用宣传教育和科研为重要手段、以解决社会失信问题和提升信用主体综合能力为重点任务的“五位一体”工作构架,可供各地区参考。
从陕西几年来的工作成效来看,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缺一不可。没有法制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处处被掣肘,寸步难行;没有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和公开透明,各方面则无法全面、准确评判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难以有效实施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没有由各级政府组成的信用管理组织体系,信用建设任务和信用管理工作则无人积极承担,导致工作推动慢或推而不动;信用宣传、教育和科研是信用建设能力力量的组织和储备,是营造社会信用氛围、创新思想和工作方法、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重要手段;惩处并减少社会失信,不断提高每个社会主体的信用水平以及由其支撑的综合发展能力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最终效果体现。只有不断深化完善五个方面的有机关系,整体协调推进各方面工作,才能逐步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并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通过梳理《规划纲要》针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提出的34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以及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三大基础性措施和建立实施支撑体系的要求,我们认为,各地方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应着力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是全面、规范、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规划纲要》从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等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各地方根据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各省(区、市)一方面紧跟国家信用法制化建设进程,及时制定本地区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并狠抓落实;另一方面根据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主要围绕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信用监督和奖惩、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加强地方信用立法和信用管理制度创新,逐步形成一整套支撑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健全信用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区、各行业共同组织实施,必须自上而下构建一个条块结合、职责明晰、统一高效的信用管理组织体系,上下联动,统筹推进。《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地方政府推进机制,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督察,强化考核,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各地区在省、市两级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同时,要求各级相关部门确定本部门信用工作责任处(科)室,负责协调推动各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信用建设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促进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信用管理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对接,确保各项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的全面贯彻落实。
全方位推进信用信息征集使用
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依法对政府、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传播和应用,让失信者无立足之地,进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失信,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规划纲要》提出要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完善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支持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要求各地区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提高履职效率。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各省、区、市按照公益性开发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及其在政府管理和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广泛应用。一方面要统筹构建全省(区、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覆盖所有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服务系统,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加工分析和监测预警,面向社会提供权威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支持、指导、监督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信用研究
诚信宣传、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规划纲要》以一个完整的章节部署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工作,要求普及诚信教育,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各地区充分发挥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和文化支撑作用,把诚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同时,积极推进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大力培养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所需的专门人才队伍;组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重大课题研究,为本地区创造性地做好信用建设各项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
强化社会信用监督与奖惩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提升每个社会主体的信用水平以及由其支撑的综合发展能力。对各级政府来说,就是要通过健全信用管理机制有效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对企业来说,就是要在信用能力支撑下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营发展水平;对个人来说,就是要在诚信做人基础上获得更多追求美好生活的条件和利益。《规划纲要》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社会信用监管、激励诚实守信、制裁违法失信的政策措施,鼓励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创新示范,要求各级政府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强化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和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信用奖惩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用奖惩联动,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各地方对《规划纲要》针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和分解,重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政府管理信用应用、行业信用分类监管、跨部门信用奖惩联动、社会失信投诉举报、信用“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不断深化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的应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信用监督,支持社团组织强化行业信用自律,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加快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的信用监督管理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关社会诚信的基础,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无旁贷。《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吹响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号角,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大局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同配合,扎实开展工作,努力克服困难,才能确保《规划纲要》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