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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信用中国(陕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5-11 打印

3月1日起,《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早在2012年,陕西省就出台了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企业和个人信息归集内容进行了规范。但随着陕西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面对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新问题,制定一部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对完善陕西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开始着手信用综合性立法的准备工作,2020年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邀请信用、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多次展开专题研讨。同时,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区)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意见建议,先后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活动,经全面审查和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2021年11月26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信用奖惩、权益保护和服务市场为主线,以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管理为脉络,划分了信用行为、信用风险、信用主体对象与信用奖惩措施清单等分级分类监管元素,突出了政务诚信、信用应用、信用修复等核心环节,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等作出规定。接下来,陕西将从全面抓好普法宣贯、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全面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持续深化信用监管改革、支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等方面,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落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条例》实施。

事实上,同一领域多部立法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既是服务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实践的需要,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要求的需要,更是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需要。总体上,两部立法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孙新宇教授表示,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是继2012年《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实施之后,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取得的再次突破。《条例》准确把握了社会信用的数字化特征,从信用数据的产生、归集、治理、共享与应用等数据全产业链进行了规范,强化了信用报告的应用,推动了数据业务化,倒逼信用主体更加爱护自身信用;厘定了社会信用内涵,划分了信用行为、信用风险分类、信用主体对象与信用奖惩措施清单等分级分类监管元素,突出了政务诚信、信用应用、信用修复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广泛性;强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与多方参与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了信用激励与约束的信用行为清单、激励约束措施清单,让信用应用更加遵循法治原则;大力推动“产业管理信用化、信用服务产业化”,为陕西省形成信用产业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