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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完善信用监管 强化失信惩戒

来源 :中国质量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2-22 15:53 打印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完善信用监管 强化失信惩戒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3种情形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

  

据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为建立规范统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紧密结合信用监管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工商总局于2015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以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最严标准、坚持正当程序、健全信用修复为原则,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原则,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规定了指定管辖、管辖争议的相关程序。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14类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具体情形,其中有9类情形与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例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存在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隐患或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产品,经责令召回仍拒不召回,违反召回义务等。

  

为切实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6项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标准、程序、监督等。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届满1年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进行整改纠错后方可申请移出,确保信用修复的有效性。申请移出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核实、约谈后,由上一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方可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