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7亿元,这是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的财产损失。电信网络诈骗,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为依法严厉惩治、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6月22日正式公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持续织密法治之网。
今年前5月破获电信网诈案件11.4万起
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为依法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介绍,今年1月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今年5月,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立案8.46万起,与4月相比下降14.3%,案件持续高发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当前传统犯罪加快向互联网蔓延变异。姜国利指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然多发高发,作案手段变化快、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诈骗窝点加速向境外转移,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社会危害严重。”
据了解,《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全国公安机关将把预警防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力开展事前预警、事中拦截、事后追缴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发案,最大力度地挽回损失。”姜国利表示。
依法从严惩处,强调宽以济严
当前,在严厉打击的高压下,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经向境外转移。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同时,受诸多客观因素所限,公安机关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者司法协作等方式取证,执法难度极大。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在《意见一》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基础上,《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系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是明确的、坚定的、不变的,但指的是总体从严,同时也要求宽以济严。”李睿懿表示。
“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更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表示,对经应聘入职仅领取少量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指令仅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少、发挥作用较小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对犯罪嫌疑人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更好地教育帮助他们知错悔过。
突出打击手机卡和信用卡犯罪
司法实践中发现,社会上存在的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
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成效显著。在总结“断卡”行动经验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信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比例返还,以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也要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信用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李睿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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