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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

来源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7-29 15:20 打印

人脸识别技术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为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最高人民法院7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研究室副主任郭锋、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社会生活各方面,部分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广泛关注和担忧。杨万明介绍,此次《规定》的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民法典人格权编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规定了16个条文。

《规定》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将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行为,明确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行为,《规定》明确,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规定》还对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

郭锋表示,根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了解,人民法院近年来持续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严惩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法院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立案的一审案件192件,审结103件,“人脸识别第一案”于今年4月9日二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