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立足建立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通过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纳入重点监管等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发挥信用监管工作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规定》共六章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等六种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失信主体的公示、救济方式以及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等。《规定》同时指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不认定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规定》同时立足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关职责,明确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管理措施实施以及公示等有关程序,注重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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