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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来源 :中国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5-10 08:50 打印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同时,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等,旨在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根据《公告》,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同时,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外,要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