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除了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等处罚外,还有望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让公众来监督违法者。
据介绍,《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7月1日实施以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气污染的防治形势以及环境治理的要求均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委员会审议认为,对于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除了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等处罚外,还应当引入社会诚信档案这一制度,让公众来监督违法者。建议在“监督检查”一章中增加相关条款。另外,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章中增加:“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纳入目录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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