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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信用陕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9-05 14:12 打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7年9月1日

 

  

 

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诚信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典型,是指综合信用优良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对提升诚信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诚信典型的选树、信息发布、联合激励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活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审慎认定、协同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制度的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诚信典型“红名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红名单”系统),负责全省诚信典型信息的归集、整合、公布等工作,推进诚信典型信息在全社会的广泛共享和应用。

  

  第六条 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红名单”制度,负责选树诚信典型,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各行业、各领域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金融机构、大数据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推荐诚信典型,作为认定“红名单”的参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诚信典型的联合激励。

 

第二章  诚信典型选树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红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诚信典型选树范围、标准和程序,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通过本部门网站、“信用陕西”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本系统各层级单位选树诚信典型的依据。

  

  第九条 法人及其他组织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的;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四)诚信事迹突出或者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被有关机关和组织表彰奖励的;

 

  (五)综合信用优良,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的;

 

  (六)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自然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

 

  (一)获得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陕西好人等称号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诚信事迹突出被有关机关和组织表彰奖励的;

 

  (四)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选树诚信典型,应当通过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系统或网站依法查询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严格审核当事人的信用状况:

 

  (一)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三)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四)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五)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六)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信息系统;

 

  (七)信用中国、信用陕西及所在市、县信用网站;

 

  (八)国家及本省各级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拟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应当告知当事人,并通过本部门网站、“信用陕西”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意见并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诚信典型信息录入“红名单”系统,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省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向“红名单”系统报送诚信典型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选树为诚信典型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公布期等;

 

  (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诚信典型受到联合激励情况、退出名单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通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停止该“红名单”信息公布:

 

  (一)公布期届满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列入“红名单”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诚信典型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停止公布的情形。

  

  第十五条 诚信典型信息停止公布后,自动移出“红名单”系统,转为档案保存。

 

第三章  联合激励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应当依法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最大程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三)在海关通关、创业培训、金融扶持、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债发行、电力直接交易、社会保险、国有土地供应、税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经济活动中,依法依约实行信用加分;

 

  (五)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对诚信典型进行标注,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在会展、论坛、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

 

  (七)对诚信典型个人在公派出国、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分配、城市落户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各行业领域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的具体措施,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并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全省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并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二)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贷款利率、财产保费优惠或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在吸收会员或提供服务时给予优先、优惠;

 

  (四)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文化体育场所,对诚信典型个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其他便利化服务;

 

  (五)铁路、民航、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共享交通服务机构,对诚信典型个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其他便利化服务;

 

  (六)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为本省各行业领域相关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方便各部门、各单位查询使用诚信典型“红名单”信息。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红名单”信息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对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后,应当及时将激励对象的基本信息以及实施激励的日期、措施、部门等相关信息报送至“红名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选树诚信典型和实施联合激励的具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年底前报送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情况,每年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树诚信典型和实施联合激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督促落实;经督促仍不落实的,可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国家、社会或相关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领域“红名单”管理办法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应当及时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信用陕西”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