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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设诚信典型“红名单” 须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来源 :三秦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9-07 09:10 打印

  今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相应条件,都有机会被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9月6日,从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传出消息,陕西省试行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对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进行激励,其中,铁路、民航、公交等对诚信典型个人开绿灯,提供多方面便利服务。

  

  进“红名单”须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诚信典型是指综合信用优良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对提升诚信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份由陕西省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制定的《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试行)》,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划定了一道“硬杠杠”。其中规定,自然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相关条件之一,有关机关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即:获得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陕西好人等称号;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诚信事迹突出被有关机关和组织表彰奖励;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拟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诚信典型信息录入“红名单”系统,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省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统一向社会公布。

 

  “绿色通道”为“红名单”开通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应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即: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最大程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在海关通关、创业培训、金融扶持、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债发行、电力直接交易、社会保险、国有土地供应、税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经济活动中,依法依约实行信用加分;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对诚信典型进行标注,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会展、论坛、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对诚信典型个人在公派出国、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分配、城市落户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等。

 

  鼓励社会各界对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采取广泛宣传、给予贷款利率、财产保费优惠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其中,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文化体育场所,对诚信典型个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其他便利化服务;铁路、民航、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共享交通服务机构,对诚信典型个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其他便利化服务等。(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