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333号)和《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政发〔2017〕1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1 日
附件:
陕西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进度安排 |
1 | 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 | 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创建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 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省委网信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 | 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设立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 省教育厅 | 持续实施 |
4 | 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计量检测、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会计审计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将违法违纪、违约拖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不履行法定义务、损害公平竞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等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电子化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 省食药监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陕西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共青团陕西省委、省公务员局、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旅发委、省物价局 | 持续实施 |
5 | 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 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7年12月底 完成 |
6 |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判决执行、红黑名单等公共信用信息,要及时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个人信用记录依法查询使用。 | 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7年12月底 完成 |
7 | 个人户籍、身份、学历、婚姻、社会保障等个人基本信息,采用数据接口方式实现相关业务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授权查询,确保信息安全、合规使用。 | 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其他有关部门 | 2017年12月底 完成 |
8 | 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 | 省发改委 | 持续实施 |
9 | 率先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以及社会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消费信贷、公共服务、评先评优等领域的联合应用,逐步拓展应用范围。 | 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省民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8年12月底 完成 |
10 | 完善和规范诚信典型“红名单”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领域“红名单”信息共享,不断创新和丰富对诚信典型的激励措施。 | 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1 | 对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陕西好人等诚信主体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 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文明办、共青团陕西省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8年6月底完成 |
12 |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 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3 | 完善和规范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领域“黑名单”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依法向社会曝光。 | 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4 | 对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重大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委网信办、省交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5 |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行政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限制出境和高消费。 | 省法院、省公安厅,其他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6 | 把严重失信个人信息嵌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在管理、审批、服务等工作程序中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 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7 | 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严格遵守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及时处理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 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其他有关部门 | 2018年6月底完成 |
18 |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 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其他有关部门 | 2018年6月底完成 |
19 | 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厅、省工商局 | 2018年12月底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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