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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来源 :深圳特区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9-18 09:10 打印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能会带来不予受理商事登记申请,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等后果。广东省深圳市从10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做了详细规定,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这是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信用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目录是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基础。信用目录包括基本信息、监管信息、涉诉涉裁信息以及评比、达标、表彰等荣誉信息。办法规定,信用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深圳市信用办定期会同深圳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信用标准编制并公布实施。

 

  办法明确,信用目录不得包括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收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包括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信息披露:分为直接查询和授权查询

  

  如何获取公共信用信息?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直接查询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直接查询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单位已经依法通过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或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对直接查询信息,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

  

  对于授权查询信息,信息主体本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上述证明材料经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核实后,在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查询。

 

  信息使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办法提出,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监管服务职能时,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褒扬激励守信行为,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综合应用。

  

  失信会带来哪些联合惩戒?办法作出如下规定: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商事登记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审批、限制资质资格;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依法在人员招录等内部管理活动中进行限制;依法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

  

  何种行为会被实施联合惩戒,办法作出举例说明,如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信息主体一旦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等行为时,将被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办法还对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核查、信息异议处理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