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的王树江虽然没有壮硕的身板,但有着东北人特有的幽默感。
“我叫不紧张。”这个今年一月刚从黑龙江来到四川履新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一见面就和记者开起了玩笑。谈到自己的论点和看法,他喜欢引经据典并用流畅的逻辑链条串联。恍惚之间给人一种错觉,在你面前的不是一位法官,而是一位学者。
今年全国两会,王树江带来了《关于加快全国信用立法的议案》,并获得了超过40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合署名。在他看来,当前,推动我国信用立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而通过信用立法将有助于解决困扰法院良久的执行难问题,也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人无信不知其可也 信用立法破解执行难题
信用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论语·为政》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王树江直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失信问题愈发凸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是近年来全国两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而由失信引发的诸如“老赖”和与之相关的执行难问题也成为了司法系统乃至全社会的“痛点”。
2017年,四川法院系统共上传12.77万名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7.44万人,限制消费8.36万人,限制出境4502人。但遗憾的是,只有近10%的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目前,在少数地区、部分领域,还客观存在对失信人的惩处和限制力度不够的现象。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王树江坦言,四川在破题上下足了功夫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造成“执行难”的深层原因还在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部分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也有个别被执行人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这一结果客观上鼓励了失信行为,加剧了法院“执行难”并妨碍其从根本上解决,“为此,有必要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破解“执行难”提供制度支持与保障。”
人无信则不立 立法护航发展促进国家治理
王树江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失信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没用信用,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就会陷入一种紊乱状态,人们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安全感。”王树江说,信用立法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护航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
“人无信则不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明确提到了诚信二字。”王树江认为,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既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适应简政放权等系列改革的需要,确保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顺利建成和有效实施;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王树江表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若干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信用立法条件已趋于成熟。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董事长郑杰 郑杰: 建议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当下,互联网浪潮的席卷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极好的支撑,而建立相对完善的法治体系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与前提。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董事长郑杰表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将有助于健全我国信用管理法治体系,进一步满足国家治理、市场发展的切实需求,他从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信用的有效奖惩、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环境建设等角度对加强我国信用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逐步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国家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措施,初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格局。除了加强顶层设计,在地方实践也不断创新:2017年12月发改委、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明确杭州市、南京市等12个城市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与此同时,征信行业规模也日益扩大,根据宜人智库的分析报告,2016年中国实际个人征信市场规模为134.2亿,2020年有望达到341.5亿元,潜在“天花板”高达4000亿元。
郑杰表示,虽然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迅速,但在管理上还是无法满足国家治理、市场发展的切实需求。其表现首先是社会信用信息未形成高度整合体系,各类信用信息大量分散在工商、税务、财政等不同机构,互不相通,形成了缺乏有效共享的数据孤岛;个人或企业等组织的特定失信记录也很难影响到在其他机构的信用评价。其次是信用信息标准不明,我们看到,一些企业的司法裁判文书多达数千份,但其中绝大多数都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单纯以涉诉的数量作为社会信用评价数据并不具客观性,细分信用事件性质、科学合理定义评级尤为重要。再次是信用信息获取通道不畅。征信市场获取信用数据的渠道有限,缺乏高度专业的数据提供商或交易平台,导致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巨大。
郑杰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很有必要。他表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是健全我国信用管理法治体系的切实需要。它的出台将有利于在法律层面规范社会信用信息范围,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的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征信活动;同时,社会信用法立法也是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需要。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妥善处理好信息权保护,确保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和运用不会侵犯信息主体的实体权利(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保障需要从立法上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联合惩戒机制关联性原则,确立权利救济制度。此外,信用立法也能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共通。当前,我国全面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形成,各地各部门系统间不同程度还存在“数据孤岛”的现象,需要通过社会信用立法明确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互联互通。”
对于我国社会信用立法是否可行,郑杰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思考: 2017年上海与浙江分别出台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公共征信与商业征信并存、以公共征信为主的征信体系,各行各业的管理经验提供了实践基础;再次,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也为制定社会信用法进一步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此基础上,郑杰建议:
一是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基本法律制度。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施目录管理;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划定市场行为的“底线”,明确禁止采集的范围;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包括国家信用总平台、对接国家各条线平台(央行、海关等)、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同时,还要建立市场信用信息法律制度,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
二是建立信用的有效奖惩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行政示范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及其特别惩戒措施,规定法人、自然人之间失信信息的联动事宜。
三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赋予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规定记录消除权为五年,赋予信息主体异议权,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
四是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要求信用服务行业合法合规经营,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使用信用报告,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积极创新产品等。
五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要起到诚信示范作用,积极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宣传等。
全国人大代表、金丝猴集团董事长赵启三 赵启三: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 形成覆盖全社会征信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金丝猴集团董事长赵启三表示,信用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诚信建设”。作为一项社会综合工程,诚信建设离不开法治环境的塑造与支撑。赵启三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使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能够在全社会得到有效传递,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进行制约的机制。 赵启三介绍,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着力构建以信息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信用制度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也更加有力。社会信用法的基本定位,就是要确立信用法治的基本原则,形成相应的信用法律规则,引领信用法治建设。 赵启三表示,制定社会信用法的长远目标是构建社会信任机制,国家必须通过制度化的信用机制维系和构建社会共同体。社会信用立法是构建社会信任关系的重要基础。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立法,是重构社会信任,迈向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步。 赵启三认为,建设信用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制定社会信用法,还需要全面修改配套法律规则和制度,包括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注重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信托法》等商事制度法律的配套制定和修改,从而构建全方位的违法失信法律责任体系,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和行业信用建设,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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