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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在即,今年再“炒信”?悠着点!

来源 :源点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0-27 14:19 打印

就在大家纷纷担心星巴克会不会变成美人鱼咖啡,百事可乐会不会变成太极汽水的日子里,双十一的脚步近了!还有15天,7.5亿网民的购物盛会开幕。

  

还有半个月就来来来

  

10月27日上午,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召开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

  

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

  

话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买买买已成为吃瓜群众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行为。

  

But,在这个虚拟空间里,消费者面临甄别商品信息真假的问题。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往往查看网店的信誉、售后评价等,信誉越高的商家,将会获得消费者更多的青睐。

  

“炒信”就应运而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刷单来炒作商家信用,一些不良商家与“炒信”平台通过炒作虚假信用兜售劣质产品。

  

“炒信”行为呈现“野蛮生长”的态势,呈现出职业化、专业化的趋势,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甚至有独立的行规、准则,产业链规模越来越大。

  

“炒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回顾一下:

  

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中央网信办、人民银行等七部门,指导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糯米等八家互联网公司共同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各互联网企业组建了反“炒信”联盟,通过共享反“炒信”信息,打击网络“炒信”行为。

  

八家互联网公司共同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书》

  

据了解,今年将将进一步壮大反“炒信”联盟力量,吸收美团、唯品会、蜜芽等7 家电商平台加入反“炒信”联盟,进一步扩大对“炒信”行为实施惩戒的范围。

  

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八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指导联盟企业对“炒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3项措施主要包括:

  

限制新设立账户,

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

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  

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  

扣除信用积分,

降低信用等级,

       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

  限制账户权限权利,

  降低搜索排序,

  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商平台,

  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从业人员,

  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

  限制网络广告推广。

  

2016年12月,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明确指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

  

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顶层设计正在逐步完善,为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截至2017年9月,联合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和电商龙头企业针对恶意刷单、炒作信用评分等建立反“炒信”信息共享机制,已累计发布5期“炒信”黑名单,共计22家“炒信”团伙和346家刷单商家。

  

《电子商务商品口碑指数评测规范》和《电子商务信用》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电子商务信用系列国家标准在2017年出台了不少。其中《电子商务商品口碑指数评测规范》规定了电子商务商品网络评论的口碑指数评测工作的基本原则、评测指标以及评测过程,将为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提供规范。

  

本文的重点再重复一下。10月27日上午,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召开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对“炒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限制新设立账户,

  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

  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

  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

  扣除信用积分,

  降低信用等级,

  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

  限制账户权限权利,

  降低搜索排序,

  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商平台,

  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从业人员,

  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

  限制网络广告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