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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息中心主任李振平在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上的发言

来源 :省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4 16:53 打印

 

 

一、立法的背景和意义

    陕西省于2005年提出建设“诚信社会”、“信用陕西”的目标任务,成立了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和陕西省联合征信中心,建立了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每年制定信用工作要点,指导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依法依规有效采集、整合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由于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又没有明确的规范,协调难度很大;也因为各方面缺乏统一认识,有些部门对信用工作重视不够,出于保护既得利益等各种原因,不愿意提供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同时,还存在信用信息开放共享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必须妥当处理等敏感问题。这些都致使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难度很大,迫切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因此,陕西省于2008年开始着手调研起草《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陕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非常重视信用立法工作。2008年开始组织起草《条例》后,省政府常务会议曾多次专题研究讨论。《条例》制定进入立法程序后,省人大常委会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调研,反复修改,进行了四次审议,最终于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陕西诚信建设、制度创新的重大突破,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重大举措,更是建设“信用陕西”的重要里程碑,对有效解决当前信用信息征集难、使用难的问题,依法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和应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综合实力,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条例》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立法中的几点体会

   (一)《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是界定公共信用信息概念。《条例》将公共信用信息界定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条例》就是要调整地方国家机关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主要发挥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协调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和使用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要明确本部门信用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单位、本行业内部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统一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和更新。

    三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由省市县三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省市两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构成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组织管理体系,为健全信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提供了依据。

    四是合理区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的范围。《条例》遵循“宽进严出”的原则,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各部门都有提供义务,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整合的信用信息完整准确,能够满足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同时,《条例》严格限制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除了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之外,其他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必须提供授权或者法律证明,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另外,《条例》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作为当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重点任务,将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对象仅限于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五是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服务。要求政府部门引入信用管理理念,带头使用信用信息,特别是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中,将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对社会活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对其活动出具信用报告,监督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奖惩,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二)《条例》制定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中的一项新事物,制定信用信息条例更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条例》制定中有一些体会值得总结、认识:

    第一,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立法的过程就是不断统一认识、更新观念、宣传教育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从领导到信用工作者,从政府到社会各方,都对信用体系建设、诚信社会建设有了新的认识,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第二,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信用立法比其他立法难度更大,必须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条例》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这一立法、立法主体和对象、条例涵盖的内容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大量调研论证,对较多敏感问题进行了科学分析和得当处理,在党委、人大和政府主导推动和各方面通力协作下才得以最终成功立法。

    第三,信用立法必须贴近当前实际,针对性强,要能够为信用信息应用以及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失信问题形成法律支撑。《条例》的内容、范围以及针对的问题都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诚信现状紧密结合,具有很好的针对性和应用价值,才会具有生命力和实际立法效果。

    第四,必须构建信用法律体系。仅靠一部《条例》还不能解决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所有问题,必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与之配套或相辅相成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三、《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省人大法工委、省发改委、省信用办及时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积极开展立法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中央和当地各类媒体进行持续宣传报道,制作电视专题片和各类专访电视节目、制作公共场馆宣传展板、编印《条例》学习读本等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宣讲,为《条例》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积极推进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在进一步加强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和省联合征信中心组织管理能力建设的同时,积极协调推进市级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工作机构建设。目前全省十一个各市(区)都已经明确了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级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陆续挂牌设立,全省信用工作组织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三是进一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首先,积极组织实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扩能升级,建设信用信息移动服务系统和呼叫中心,不断完善平台的各项管理和应用服务功能,并同步规划实施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召开省级部门和各市(区)信用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推进省级部门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做出具体部署。

    四是针对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大的失信问题加大信用工作力度。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全面引入信用管理的理念,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加强失信投诉服务,进一步加大失信曝光和惩戒力度,并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计划从今年年底开始,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专项和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企业融资推荐服务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市场公平的重点领域试点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有效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和政府公信力。

    五是依托产业园区进行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为了全方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确定西安高新区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园区,探索创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信用管理机制,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园区招商引资、资产重组、项目审定、市场开拓、投资合作等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应用,对企业经营发展形成有效支撑。目前,西安高新区已经完成了试点方案的规划设计,并设立了专门的信用工作机构,安排了信用体系建设配套资金,现正在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六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正在研究制定《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技术规范》、《陕西省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等配套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构建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

    七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条例》开展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组织交流评比,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通报批评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今后,陕西省将以《条例》为法制保障,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体系的各项工作建设,使公共信用信息更好、更便捷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大众生活服务、为社会管理服务,使诚信陕西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