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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报专版(二):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搭建陕西诚信社会基础

来源 :陕西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4 16:55 打印

201211日起,陕西正式施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伴随着该条例的全面执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显得刻不容缓。

依法依规有效采集、整合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陕西省政府都将信息平台建设当作诚信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

国家层面,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随后,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重要部署,会议强调,“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要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有效采集、整合和应用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

陕西则对国家的总体部署作出积极响应。《陕西省“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时期,我省要基本建成以省、市两级信用平台为主体,以行业信用数据库为辅助,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重点专业领域征信系统为支撑,以“信用陕西”网站为窗口,覆盖全省企业、个人及各社会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涉及社会各个层面,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理解。那么陕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到底将如何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又如何实现共享?企业和个人信息如何征集?如何披露和使用?信息出现异议又将如何处理?对于这些问题,本报将作出全面报道和介绍。

一、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

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中,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于20088月经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现已由省信息中心建成运行,开始面向政府及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该平台由公共信用信息交换中心、公共信用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和应用服务系统构成,按照安全、高效、可靠的信用数据交换标准和规范,实现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之间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具备信用信息征集、发布、查询、信用公示、信用预警、数据比对、异议处理、信用报告等功能。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之间可通过前置机和虚拟终端两种方式向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同时,省信息中心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信息化试点示范工程“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申报、信用评估、失信投诉等应用服务系统、短彩信服务系统和呼叫服务中心,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申请、失信投诉等信用服务。

未来,省信用办、省信息中心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规划实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扩能升级和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省级平台的整体效能,扩充完善系统功能,开发建设个人信用数据库和其他社会组织信用数据库,并为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部署以及全省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综合利用提供基础支撑。

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不再单独建设数据库,与省级平台扩能升级同步实施,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最大限度地利用省级平台现有软硬件资源和已建成的信用数据库,实现全省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集中存储、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力争明年上半年基本建成运行,实现各市(区)信用信息采集报送、监控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各项功能。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

按照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率先从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入手,逐步健全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据考察,省、市、县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充分利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归集、整合有关机关和组织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规定,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一是依法征集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是按照约定,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补充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向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二)股权结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

(三)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

(四)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

(五)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

(六)其他基本信息。

企业提示信息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二)欠缴税收信息;

(三)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行政强制信息;

(七)荣誉信息;

(八)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九)其他提示信息。

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双方约定,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市场交易信息、拖欠债务信息、信用评级信息等。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向平台申报本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将向申报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截至目前,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入库企业45万多家,包括工商、地税、国税、国土、环保、证监等10多个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年内将实现20个省级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三、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

依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等三种方式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的进程,依法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公开以下企业信用信息: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

(四)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

(五)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信息;

(六)行政处罚、刑罚信息;

(七)荣誉信息;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通过专线或VPN方式,远程接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其他共享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但因履行职责需要查询企业股权结构信息、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通过下列方式查询:

(一)对需要长期并大量使用该类信息的机关和组织,可向省信息中心申请为其长期开通高级用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查询,并在每次查询完成后,完整保存审批文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如实记录查询情况。

(二)对需要临时使用该类信息的机关和组织,可直接到省信息中心或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或申请省信息中心临时授权,进行一次性查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查询:

(一)通过信用陕西网站查询。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公众查询和会员查询两种服务模式,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查询规则和要求。

(二)通过电话查询。省信息中心建立了信用信息呼叫服务中心,可提供电话查询服务。

(三)通过手机短信平台查询。省信息中心建立了信用信息短彩信查询系统,可提供手机短信查询服务。

(四)到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省信息中心和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得到被查询企业的书面授权,省信息中心和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进行查询。企业需要查询本企业非公开的信用信息时,应当持本企业书面证明,到省信息中心和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进行查询。

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将根据《条例》规定,逐步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推广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诚信企业给予鼓励和扶持,对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将采取以下限制和惩戒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和抽查的频次。

(二)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将予以撤销。

(三)二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另外,为了制裁有经济能力却不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企业,对提示信息中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欠缴税收、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不良记录的企业,在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之前,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将采取措施限制该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者以单位资产实施高额消费,如购置房产、购买汽车、乘坐飞机、出国旅游等。

四、异议信息的申诉和处理

由于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原因,有可能造成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甚至发生错误。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查询或使用公共信用信息过程中,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省信息中心或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将依法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处理:

首先,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将对该异议信息是否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进行核查。经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核查,若发现该异议信息确实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是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更正,并自更正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将更正结果告知异议信息申请人。

其次,经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核查,若发现该异议信息非其自身原因造成,或无法确定该异议信息确实存在错误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将通知提供该信息的机关或组织进行核查。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在收到核查通知后立即进行核查,并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更正的核查结果以有效方式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关机关或组织回复的核查结果可能有两个结果,一是异议信息确实存在错误,二是异议信息没有错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将自收到有关机关或组织正式回复核查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异议信息申请人。

另外,在处理异议申请期间,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暂停披露该异议信息。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将予以删除。

五、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

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是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前提。省信息中心和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着力从健全安全制度和完善技术措施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

首先,省信息中心不断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细化工作流程,落实人员责任,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披露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其次,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了严密的安全防护系统,采用CA身份认证技术、VPN虚拟专用网络技术、网闸隔离技术、数据备份技术、防火墙技术、防入侵技术、防病毒技术、防篡改技术等现代信息安全技术,从软件、硬件、网络等各方面加强保障,防止非法用户侵入、破坏系统或窃取信用信息,并通过有效的数据备份及严格的用户分类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处理及存储。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是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此作出严格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将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

个人征信制度是现代信用体系的基础。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等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见,我省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省信用办、省信息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也非常慎重。省发改委、省信用办将于2013年组织专家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前期调研论证,有望2014年开始启动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服务工作,力争将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机结合,既要有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又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