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六种情形: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1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四版)的有关情况。据悉,这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社会俗称“黑名单”)并公诸于世。只有全部履行义务等三种情形下,才能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删除。
《规定》全文共七条,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规定》明确强调,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规定》明确强调,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藉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
据悉,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据了解,近年来,为达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的目的,一些地方法院紧密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媒体公布,或者提供给银行、政府部门等在贷款发放、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为信用凭据,取得了良好效果。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09年3月开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作,将全省超过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名单。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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