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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做诚信风尚的引领者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4 17:18 打印

 

  “万善之首必曰信”,在社会急剧变动的改革时代,诚信对保持社会凝聚力尤为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关于诚信的具体要求,他提出,“党员干部要做诚信风尚的引领者”。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谈到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问题,受到普遍关注。
  
  政府诚信无价
  
  去年以来,公众既看到了许许多多道德模范的无私奉献,也见证了“小悦悦事件”对社会道德的尖锐拷问。当下中国应如何加强道德诚信建设,值得每个人深思。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此予以明确回应,要“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而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则应一马当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蓝指出,认为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偏低,是目前老百姓的普遍感受,要勇于承认并面对这个现实。“一个国家如果失去信用,不仅会扰乱经济秩序,还会影响社会稳定。”李蓝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推进政务诚信建设非常有必要。推进诚信建设,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首先要以身作则。”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部分政府部门诚信缺失的问题,如个别政府机构内部缺乏诚信,上级对下级朝令夕改,下级对上级虚报浮夸;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决策存在短期性、随意性,对已经批准的项目动辄无故收回,大楼审批建成后不久就强制拆除……这些虽然是个别情况,但却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中,最关键的还是政务诚信,也就是说,国家主权信用起着主导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大学副校长苏蓉认为:“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这决定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当前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与部分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对道德和诚信的漠视存在一定关系。” 苏蓉强调,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都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代表委员认为,政府缺乏诚信,短期内可能会造成对投资环境、群众利益、经济发展、政府威信的损害,长期下去,则易对支撑国家的基石构成直接威胁。所以说,政府的诚信是无价的。
  
  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诚信建设高度重视。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就包括诚实守信。2011年10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要起示范带头作用”。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关键是政府信息公开
  
  推进政务诚信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确保信息公开。
  
  行政法学者们普遍认为,推进政务诚信有很多措施,其中,信息公开是基本要求和第一要义。否则,政府和公众无法充分沟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真正信任也就无从建立。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政务诚信其实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内部各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诚信,即政府内部的诚信;二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诚信,即政府对公众的诚信。但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是确保行政权力依法运行、确保政务诚信的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认为,行政公开是当代行政法治的生命,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是行政公开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作为指导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的内容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苏蓉建议,当前要围绕政府“三公”消费支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等群众普遍关注的内容,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
  
  鼓励监督强化问责
  
  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不承担责任的道德便没有价值可言。政府失信行为是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发生的,理应受到立法、司法和公民的监督。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政府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此,苏蓉呼吁,要让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框架内进行,都在阳光下受到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政治监督,不断健全相关信息报送、问题调查、监督建议和处理反馈机制。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加大公众参与监督的力度,用好新闻舆论监督,对政府失信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和批评,以达到监督制约的目的。
  
  有学者指出,一旦公权力失去信誉,就会动摇政府的道德根基。能够约束政府依法行政、诚信行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必须让失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逐步完善,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统一、系统规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使权力和责任匹配,做到权责一致”。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赵振铣认为,要关注行政责任制度体系的建设,依法追究行政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同时也要关注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让政府部门职权和责任划分更加清晰。
  
  全国政协委员李蓝认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有学者建议,要建设政府诚信法律责任制度,如《政府道德法》,以专门的法律对政府诚信加以规范。政府内部应当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增强政府行政人员的宪政理念、法治观念、诚信意识。要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将公务员的个人信用与其个人评价结合起来,用法律手段对国家行政人员的诚信执法意识予以规制和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