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用中国 本站支持IPv6

省工商局积极宣传贯彻网络交易监管新规定

来源 :省工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4 17:23 打印

  近日,为宣传贯彻国家工商总局1月26日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3月15日施行,以下简称《办法》),就《办法》出台主要修订内容以及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作等问题,省工商局市场分局张毅局长接受了媒体采访。

 
  市场分局局长张毅首先简要介绍了《办法》出台的意义。近几年来,网络交易高速发展,已经走进了寻常百姓生活,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领域。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2014年1月26日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它的公布施行,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作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唯一的一部行政规章,《办法》为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是工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张毅局长从七个方面重点介绍了《办法》修订的内容:一是详细规定了规章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办法》适用于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含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并对“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了准确定义;还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规定参照适用《办法》相关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准入规定。网络交易从业者,如果是自然人,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向平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实名制),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不强制工商登记),对于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则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三是加大了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对申请进入平台的主体审查、登记和依法公示身份责任;规定了修改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规定了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服务要求予以区分和标注;明确了终止服务应提前公示并通知;鼓励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厘清了部门监管边界。有关服务的监管涉及银行、邮政、电信等部门职能,并有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专门规范,《办法》第二章第三节就其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联部门作出了规定。五是对管辖区权进行了规定。新增了发生管辖权争议或重大违法案件时适用指定管辖规定;新增了对网络消费者投诉管辖规定,明确网购投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对案件管辖和消费者投诉管辖作了划分。六是加大了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新增了多项规定内容,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原有罚则的处罚额度。七是强化了维护网络消费权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新设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制度。最后,张毅局长介绍,省局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办法》工作。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要求,由主管局长负责,市场分局牵头,在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提出了贯彻实施措施,并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近期,省局结合“3.15消费者保护日”宣传系列活动,已经开始通过制作标语、发放宣传册、现场答疑、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将于第二季度举办各市级局相关执法人员培训班,要求各市级局参照省局做法,搞好县级局以上相关执法人员培训,争取年内对全省工商系统相关执法人员全员轮训一遍,确保相关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办法》各项新规定和新要求。同时要求各市、县局和工商所,要落实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专管人员,明确责任,配齐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以落实《办法》新规定为主要内容,抓住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