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个人信息需个人明确同意
●不得擅自加工和使用国家基础信息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关于加强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印发出台。
该规定明确收集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个人明确同意;与个人存在合同关系或类似关系,为完成合同义务必须进行个人信息收集;为保护个人的重要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收集个人信息应明确将个人信息收集者的身份与住所、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留存期限及个人信息文件的公开方式与地点等重要事项告知该个人。个人信息收集者应该确保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完整正确,并规定“个人”对于本人信息具有确认、修订和停止利用的权利。
该规定还明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向第三方转移收集国家基础信息;未经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移个人信息及企业重要商业信息或敏感信息。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擅自加工和使用国家基础信息;未经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加工和使用个人信息、企业重要商业信息或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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