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近日省发改委制定了《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三个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按照分值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九个等级。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等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管理工作中作为重要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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